應的制度,有效預防化學品重大發生。國際標準經組織1994年制定國際標準ISO11014《化學品安信息卡》,為統一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促進化學品國際貿易奠定了基礎。為了統一現有的化學品分類和標簽,1989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協調化學品分類和標簽的報告》。在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下,一個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和經濟合作與環境發展組織參加的化學品分類和安全標簽協調工作組于1991年正式成立。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進一步確定,化學品分類和安全標簽協調工作作為國際行動綱領,于2000年前完成。目前,一個由11個國家、8個國際組織、1個區域組織和9個非政府組織組成的國際化學品分類和標簽工作組正在抓緊工作。到2000年,在世界范圍內將建立統一的化學品分類和安全標簽制度,其中包括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志。
(2)制定我國化學品安全法規
隨著我國化學品工業的發展,我國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規。國務院1987年頒布了《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原則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的危險控制和安全防護措施。
國家經貿委和化工部1992年聯合頒布了《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詳細地規定了化學品從生產到使用整個循環過程中的危險控制和管理。該《細則》規定,凡新建、擴建和改建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實行專項審批制度,鄉鎮企業不準生產危險化學品,同時還要求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必須進行包括工藝條件、產品質量、安全衛生設施、“三廢”處理、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和安全衛生信息等7方面的登記。化工部1991年頒布了《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對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裝卸運輸、報廢處理以及儲存等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商業部、國家計委、公安部、國家工商局、物資部和醫藥總局1990聯合頒布了《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發放辦法》,對經營和銷售化學品的單位進行了規范。所有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都必須依法申請,經縣、地和省政府主管部門、安全部門和商業主管部門三級批準認可后,才能經營。
農牧漁業部和衛生部1982年頒布了《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對農藥的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中的危險控制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公安部1994年頒布了《易燃易燃化學品消防安全監督隔離辦法》,對生產、使用、儲存、經營和銷毀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提出了嚴格的要求。鐵道部1995年發布了《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詳細地規定了危險貨物的分類、危險性標志、包裝和安全運輸的條件,提出了解決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的防護措施。化工部1993年頒布了《化學工業毒物登記管理辦法》,對有關毒物登記檔案、周知卡和申報書等做出詳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都對化學品環境危害的控制做了規定。1994年10月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員會審議,我國批準加入《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其核心就是要求所有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和使用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對生產或經營的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別和分類,所有危險化學品必須具有供應商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該《公約》一經批準實施,就是我國的一部法律性文件,我國政府必須履行義務,認真貫徹實施。為此,我國必須對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別和分類,推行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制度。這也表明我國政府向國際勞工組織和世界各國正式做出承諾,我國的化學品管理將要同國際管理體系接軌,建立勞工組織制定的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提高我國化學品安全管理水平,預防化學品事故發生,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勞動部和化工部1996年共同頒布了《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按照《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的要求對生產、經銷、運輸、儲存和使用化學品進一步做了規范,目的是盡快建立新型的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推動,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的實施,提高我國化學品安全管理水平。《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不僅要求用人單位對化學品危險性進行鑒別和分類,建立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等資料,并有權獲得在其工作過程中危險化學品可能導致危害安全與健康的資料,有權獲得安全技術培訓,包括預防、控制及防止危險方法的培訓和緊急情況處理或應措施的培訓,有權獲得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3)完善我國化學品安全使用標準
圍繞化學品安全使用,我國制定一系列化學品安全使用國家標準。主要的標準有:GB944-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7694-87《危險貨物命名原則》,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GB190-90《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5044-85《職業性接觸毒物危險程度分級》,GB/T15089-94《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劃分原則》,GB15603-1995《常用化學危險物品儲存通則》,GB/T15258-1995《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導則》,GB16483-1996《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這些技術標準作為化學品法規的配套規則,為法規的貫徹實施提供了技術保障。其中《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和《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導則》等標準為我國建立新型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奠定了基礎。《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的國家標準按危險特性將危險化學品分為8類: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并相應規定了16個主標志和11個副標志。標準針對危險化學品一般具有多重危險性的特點,規定用主標志表示其主要危險,用副標志表示其次要危險。應該說,我國在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規和標準是比較全的,關鍵的問題是各部門如何配合,保證這些法規和標準的貫徹實施。隨著《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和各項化學品安全法制的貫徹實施,我國化學品管理體制的完善,化學品事故遲早會得到有效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