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在施工中如有造成光電纜傷害,應及時通知并配合乙方及時進行搶修,無償出動人力和物力清理搶修作業場所,為搶修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9、由于甲方不履行施工安全協議內容造成光電纜中斷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或經營安全的,應承擔一切責任,并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10、在施工過程中產生通信設施的防護和排遷等費用根據預算或實際情況由甲方支付。防護和排遷等施工未進行時,甲方不準施工,擅自施工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施工前乙方根據施工影響范圍,對光電纜徑路進行探測,做好警示標記。動土施工前指導甲方進行挖驗,使甲方明確乙方通信設備的分布、走向、埋深,以便甲方做出適當的防范措施。
2、安排人員到現場進行施工配合,對施工安全進行監護。
3、如遇特殊情況,施工危及光電纜安全或施工人員不聽從乙方人員指揮時,乙方監護人員有權要求甲方糾正,必要時責令停止施工,并及時上級管理部門報信息。
4、施工具備施工條件時,即乙方通信設施遷改、防護完成,警示醒目,且甲方施工影響范圍警示明確,互相確認后方可施工。
5、由于甲方不履行施工安全協議內容對光電纜構成嚴重威脅時,乙方有權給甲方出具《施工問題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根據情節輕重向建設單位提出罰款建議,一次性扣罰安全抵押金2000元-5000元不等數額,同時上報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
(三)甲乙雙方共同遵守的要求
1、雙方每天由規定的聯系人進行信息溝通,確認施工進度及要解決的有關安全問題。
2、乙方監護人員必須在雙方規定的時間內到達現場。在乙方監護人員沒有到達現場的情況下,甲方不能施工。雙方如果在配合時間上發生爭議,應及時與對方的施工主管部門進行反映。
3、施工安全協議是甲乙雙方在施工中共同遵守的安全條款,甲方不能據此協議進行施工。只有獲得鐵路局發給的施工許可證施工才能啟動。
4、甲方施工啟動后,每天在施工前甲乙雙方共同對施工具體內容和地點進行檢查確認。
5、甲方必須每個月到沈陽通信段簽訂月度施工安全協議。
6、光電纜施工排遷防護后方可施工,甲方必須積極配合乙方的每日電話跟蹤工程進展情況的工作。
7、安全協議簽訂之前,甲方不得動土施工。
8、如果此處施工光纜需要排遷,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安全徑路在規定時間內排遷完畢,并按規定設置警示牌和防護標樁;施工現場乙方不派人盯防。如果甲方還需要在乙方光電纜附近有危及光電纜安全的施工,甲方必須同乙方聯系,并且要求書面提出申請,待乙方書面同意后,甲方方可施工,如果未聯系,擅自施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負全責。
六、違約責任和經濟賠償辦法(包括發生鐵路交通責任事故時雙方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按局沈鐵總發【2009】75號文件規定和本協議規定執行。
七、其他費用:
按部《鐵路基本建設工程設計概(預)算編制辦法》(鐵建設函〔2006〕113號)、《關于公布沈陽鐵路局營業線施工配合費用的通知》(沈鐵建函〔2005〕390號)和路局的有關規定支付。
如果通信線路受影響,施工方排遷費用不落實不準施工。
八、中止施工協議要求:
1、甲方在施工期間,將通信設備及光、電纜損壞、挖斷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并承擔一切行車事故責任。
2、在乙方沒有得到經濟賠償和事故責任定性以前,停止一切施工,等待已方通知。
3、?? ??在甲方損壞通信設備同時中止此項協議,待乙方確任甲方施工整改措施后,重新簽訂施工安全協議,保證已方通信設備及光、電纜的安全,保證鐵路行車指揮通信暢通,甲方方可施工。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有分歧由沈陽鐵路局仲裁委員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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