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1年1月到蒙陰縣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該合同約定月基本工資為800元。2011年2月,李某在工作中左手不慎被高速運轉的機器絞斷,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經鑒定達到傷殘六級,無護理依賴。傷殘結論作出后,因該公司不能為李某安排適當工作,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發給李某360元的傷殘津貼。李某認為發放的傷殘津貼過低,多次找公司協商未果,于是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該公司補足差額。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60%的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11〕33號)規定,自2011年3月1日起蒙陰縣的最低工資標準為800元。本案中,該公司未盡上述義務,支付的傷殘津貼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是錯誤的,應承擔補足差額的責任。
經調解,雙方達成了如下協議,該公司支付李某傷殘津貼差額1320元,并同意以后按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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