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原為甲廠工人,后因工廠效益不好,放了長假。后張某應聘于乙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受傷,導致傷殘。乙公司支付了醫療費,但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甲廠則認為張某不是在本廠工作受的傷,本廠無需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張某的工傷應由誰負責?
法律人士認為,《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所以,甲廠、乙公司都有義務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費,對于張某的工傷,應由乙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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