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市氣象局
(一)負責全市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監督。負責擬訂全市防雷安全工作規劃和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有關防雷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督促全市重點單位、重要場所以及其他需要防御雷電災害的單位落實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規定和定期檢測制度;督促相關單位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有關單位貫徹落實防雷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范圍的,及時報告市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負責升空氣球和系留氣球的安全監管;參與因雷電災害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十、市人防辦
(一)負責全市公共人防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全市其它人防工程結構和防護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十一、市安監局
(一)依法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訂全市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協調、指導、監督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督監察工作;組織實施本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協調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按照市政府的授權,依法組織、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查處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統計全市安全生產事故,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負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負責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全市煤礦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四)負責全市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和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五)負責監督檢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六)負責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統籌協調,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登記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七)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發放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負責職業危害申報;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行為。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十二、市政府其他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一)負責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在本部門(行業、系統)的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本部門(行業、系統)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具有本部門(行業、系統)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
(二)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任務。
(三)組織本部門(行業、系統)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監督檢查所屬重點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范圍的,及時報告市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配合有關部門對涉及本部門(行業、系統)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相關決定。
(四)監督管理本行業、本系統企業新、改、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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