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于國務院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的若干規定》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 ????
2026年7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國務院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提升行政復議監督質效,促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以下稱省部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進一步規范國務院行政復議案件有關處理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務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條件,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授權國務院法治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務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條件,依法應當受理的,授權國務院法治部門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經國務院法治部門審查,依法應當維持省部級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決定或者認定附帶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依據合法的,一般不再報請國務院審批,由國務院法治部門依法辦理;但是,影響重大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審批。
經國務院法治部門審查,依法應當撤銷、變更省部級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決定或者認定附帶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依據不合法的,由國務院法治部門與有關行政機關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一般不再報請國務院審批;有關行政機關不同意撤銷、變更或者認為附帶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依據合法的,由國務院法治部門報請國務院審批。
對只涉及行政復議案件程序的事項,一般由國務院法治部門依法處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國務院。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向國務院反映下級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駁回申請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授權國務院法治部門依法處理;但是,影響重大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審批。
第五條 國務院法治部門具體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出具有關法律文書時,應當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政復議專用章”。
第六條 對國務院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有關省部級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按期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就附帶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依據說明理由,配合國務院法治部門辦理行政復議事項,依法及時履行國務院行政復議裁決書、調解書、意見書。
第七條 省部級行政機關要加大行政爭議先行化解、調解、和解工作力度,積極配合國務院法治部門組織開展調解工作,推動將行政爭議有效化解在行政復議程序中。
第八條 國務院法治部門要全面貫徹實施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工作。完善行政復議體制機制,做好關于行政復議工作中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強化行政復議與政府督查、行政執法監督的協調配合,對行政復議案件暴露出的行政執法共性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深化以案促治,促進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推動行政權力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定期總結分析國務院行政復議工作情況。重大事項及時請示報告。
第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抓好本規定的貫徹落實,嚴格依法開展行政復議各項工作,進一步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務院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1〕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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