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煤礦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以案為鑒深刻汲取教訓,切實增強依法辦礦管礦意識,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篩選了3個煤礦典型執法案例,現予公布。
案例1:2026年4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黑龍江局對某煤礦檢查執法時,發現該礦存在人為將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挪移至風筒內,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的重大事故隱患。該行為反映出煤礦管理人員及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心存僥幸心理,礦井安全管理體系失效,規章制度流于形式,安全培訓教育未落到實處。上述行為符合《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第二項的情形,違反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等規定責令該礦停產整頓,并對煤礦及責任人實施經濟處罰。同時落實行刑銜接,將相關問題線索移送屬地公安部門。
案例2:2026年4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云南局對某煤礦核查舉報時,發現該礦存在圖紙作假、隱瞞掘進工作面進行生產的重大事故隱患。該行為反映出煤礦法治觀念淡漠,為追求產量利益蓄意造假、逃避監管,安全底線缺失,導致重大安全風險處于完全失控狀態。上述行為符合《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八條第五項的情形,違反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十七項規定,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等規定責令該礦停產整頓,并對煤礦及責任人實施經濟處罰。同時落實行刑銜接,將相關問題線索移送屬地公安部門。
案例3:2026年5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對某煤礦瓦斯超限核查時,發現該礦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存在人為將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挪至巷道底板,造成傳感器失效的重大事故隱患。該行為反映出煤礦管理人員及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管理混亂,心存僥幸心理,安全培訓教育落實不到位。上述行為符合《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第二項的情形,違反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等規定責令該礦停產整頓,并對煤礦及相關責任人實施經濟處罰。同時落實行刑銜接,將相關問題線索移送屬地公安部門。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公布2026年第二批…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公布2026年第二批…
關于規范金屬非金屬生產礦山采掘(剝…
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
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緊…
關于開展礦山機器人應用驗證試點工作…
關于進一步強化礦山頂板安全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煤礦防治水規定【廢止】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