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已于2026年6月12日經第1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劉偉
2026年6月22日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依法履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參建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本辦法所稱參建單位,是指鐵路建設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與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含代建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等)。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對全國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等對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鐵路局、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等負有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能的部門,以下統稱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第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與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加強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不斷完善協同監管機制,推動共同做好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參建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積極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參建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安全生產違章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
參建單位應當支持與配合項目所在地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參建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參建的鐵路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獎勵。
禁止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十條 參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鐵路工程建設從業人員及時足額繳納保險費。施工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參建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落實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首要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安全生產考核體系,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督促其他參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證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鐵路建設工程采取委托代建方式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代建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安全生產工作內容,加強對代建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考核。代建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在委托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但不免除建設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關于信用管理的規定等,選擇安全生產記錄良好、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信用狀況良好的其他參建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資格審查時,應當核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性和擬任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況。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合同中約定其他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加強履約監督檢查;督促其他參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組建現場項目管理機構、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強化項目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變更管理,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規定、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信號、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計列安全生產費用。施工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撥付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制度,并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包含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以及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
鐵路建設工程的建設工期,應當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合理確定、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要求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壓縮建設工期。工期確需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論證,征得合同相對方同意,并根據需要調整費用和相應保證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十八條 鐵路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自相關手續辦理完成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在開工前進行首次設計交底;組織對重點工程、重大風險工點、特殊工程等進行專項技術交底;組織對采用新結構、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的工程進行新技術交底。技術交底要突出工程主要安全風險和防范措施。
需要進行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組織辦理變更手續,并對變更內容組織進行技術交底,及時撥付因設計變更而增加的施工費用。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月度安全生產分析制度,組織其他參建單位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提出改進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及鐵路行業規定,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組織其他參建單位按照規定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加強動態管理,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實現風險等級逐步降低、安全風險有效管控。建設單位每年至少組織其他參建單位開展一次安全風險全面辨識。
對于重大風險工點,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管控措施并監督實施,及時向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及鐵路行業規定,建立健全并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隱患排查治理清單,明確隱患排查的事項、內容和頻次,組織其他參建單位按照規定開展隱患排查,如實記錄、評估隱患,及時治理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建設單位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隱患排查。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告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其他參建單位制定并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項驗收。專項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向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驗收結論并申請銷號。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在不具備安全保證的條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等。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勘察、設計業務。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滿足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構)筑物的安全。涉及營業線范圍的勘察作業,還應當參照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勘察、設計工作應當達到規定深度,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提供能夠滿足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要求的勘察、設計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錯誤或者設計不合理導致鐵路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勘察、設計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在勘察、設計文件上簽字,對其工作質量負責;注冊建筑師、結構工程師、巖土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地質選線、安全選線原則,在勘察、設計階段盡量規避重大、較大風險;對于無法規避的、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特長或者地質條件復雜隧道、高墩大跨橋梁、不良地質路基、特殊巖土、重大施工過渡工程等工點,應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提出風險等級建議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范注意事項,確保鐵路工程建設和運營安全。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根據鐵路建設工程特點和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提出保證施工安全生產的具體技術措施;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鐵路生產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相關技術交底工作;按照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施工期間,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設立現場代表機構,及時解決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按程序辦理變更設計,確保勘察、設計工作符合現場實際。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加強設計巡查,發現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等問題時,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根據鐵路建設工程地質條件、結構特點、環境影響及其他因素等,在不同設計階段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劃分工程風險等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范注意事項,明確施工方法,提出施工注意事項以及事故逃生措施。
施工期間,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與項目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據風險變化和隱患治理需要,動態調整設計措施。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治理消除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并由建設單位組織專項驗收。
第二十六條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鐵路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又無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對影響主體結構施工安全且屬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內的施工輔助措施,設計單位應當開展復核檢算。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從事鐵路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國家鐵路局考核合格;施工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執業資格。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文件等組織鐵路建設工程施工,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條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每年至少組織本單位承擔的鐵路建設工程開展一次安全風險全面辨識和事故隱患排查,制作檢查記錄留存備查。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代表施工單位對所承擔的鐵路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負責落實項目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按照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建立并落實項目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規定組織開展項目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等工作,及時報告重大安全風險,根據風險分級,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按照規定組織開展項目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驗收等工作,及時報告并組織治理重大事故隱患。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負責建立與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聯動機制,組織制定并實施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按照規定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隧道洞內施工和駐地的疏散逃生演練;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搶救等。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在鐵路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成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規定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數量滿足要求、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項目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項目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負責項目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按照規定實施項目安全風險辨識、評估、預警、監測等工作,及時報告重大安全風險,根據風險分級,實施有效管控措施;
(四)負責項目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按照規定實施項目事故隱患排查、登記、評估、監控、治理、銷號等工作,及時報告并治理重大事故隱患;
(五)組織或者參與應急救援演練;
(六)檢查安全生產狀況,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等關鍵節點施工,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前款規定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或者實習生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生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施工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其教育和培訓情況記入個人檔案。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作業人員在本施工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崗1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和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作業資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核實施工圖階段風險評估結果,制定風險管理實施細則,落實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范工作要求,動態跟蹤風險變化狀態,組織風險交底,開展崗前培訓,公告現場施工風險,加強風險過程管控,編制施工階段安全風險管理報告。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工程建設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除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外,還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報告后未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隱患治理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按照規定通過相應會議、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依法及時向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項目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和使用計劃,明確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確保安全生產費用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單獨列支,不得挪作他用。竣工結算后結余的費用,應當按照規定退回建設單位。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后實施,由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工程;
(二)基礎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腳手架工程;
(四)臨時工程和設施;
(五)路基工程;
(六)橋涵工程;
(七)隧道工程;
(八)軌道工程;
(九)起重吊裝工程;
(十)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復雜地質隧道開挖、高大模板等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標準和第二款規定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審查的工程范圍,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中涉及施工安全的新工藝或者工藝復雜、技術難度大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結合工程特點和實際情況,編制施工作業指導書,并按照施工作業指導書組織施工。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技術交底制度,明確安全技術交底的原則、人員、時間、內容、確認方法以及資料保存部門等。分級交底的,應當分別明確。
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就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和措施,組織向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如實說明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注意事項、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交底記錄雙方簽字確認。專項施工方案的安全技術交底,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還應當共同簽字確認。技術交底記錄要整理成冊,工程竣工時納入工程檔案。
每日工作開始前,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當組織召開班前會,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告知每名作業人員當日工作任務、安全風險點及安全防范措施。班前會內容應當如實說明、完整記錄。
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對施工現場作業條件、作業程序、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有權進行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和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房屋、料倉等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并符合消防安全標準要求。
達到下列規模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輔助措施應當依法依規經過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
(一)3層及以上的施工用臨時房屋;
(二)跨度12米及以上的料倉、工棚;
(三)深度3米及以上且長度5米及以上的臨時設施的基坑(槽)支護結構;
(四)其他危險性較大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輔助措施。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做好自身防護工作。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等,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對機械設備、施工機具應當重點檢查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是否齊全有效。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施工單位應當合理選擇施工機械,保證施工需要和安全生產。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特種設備范圍以外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總承包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工程總承包單位為聯合體的,各成員單位依照合同約定,對各自承包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鐵路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鐵路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四十六條 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施工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五章? 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四十七條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并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第四十八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協助建設單位制定鐵路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保障措施,組建標準化監理項目部,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具有執業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配齊具有相應資格的安全生產監理人員,配備適合鐵路建設工程項目特點的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具等,建立監理工作標準,編制鐵路建設工程項目監理細則并實施監理。監理應當與工程質量控制、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實施。
第五十條 監理單位實施監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并對發現的問題發出監理指令,提出整改要求:
(一)審查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施工單位的項目機構與主要人員配備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施工專業工程分包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情況,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資格情況。
(二)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編制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及組織專家論證的情況。
(三)審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施工單位編制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四)核查施工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及其檢測報告;查驗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前的告知,安裝、使用的備案、登記等情況;檢查施工機械設備是否按照方案要求到位,運轉是否良好;按照規定對盾構機、隧道掘進機、大型起重機械、架橋機、移動模架、掛籃等大型設備的現場安裝、調試及拆除進行監理、參加驗收,并在驗收記錄上簽署意見。
(五)參加設計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技術交底,圖紙會審以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
(六)檢查現場人員安全技術交底及實施情況。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制度規定和標準規范組織開展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核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參與項目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定安全風險管控監理實施細則,檢查施工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審查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成果,檢查預警機制、管控措施和重大風險動態監測等落實情況。
第五十二條 監理單位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時整改;情況嚴重的,立即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書面報告,并有權拒絕計量支付審核。
監理單位應當如實記錄事故隱患和整改驗收情況,對有關文字、影像資料應當妥善保存。
監理單位應當及時治理消除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并由建設單位組織專項驗收。
第五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加強對監理人員的安全教育,落實監理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配置安全生產防護設施,保障監理人員安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受理有關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舉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鐵路建設工程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均有權向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五十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檢查單位是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核準、備案)手續;
(二)被檢查單位的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安全生產責任是否明確并依法履行;
(三)被檢查工程的實體質量、安全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有關規定;
(四)被檢查單位是否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
(五)被檢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了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并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內容。
第五十七條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止施工;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依法作出責令暫時停止施工決定的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施工。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認定、記錄并公布。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鐵路建設活動。
第五十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具備條件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五十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鐵路建設工程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并建立信息庫。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依法將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條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發現的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七章? 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六十一條 參建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結合鐵路建設工程項目特點,組織制定本單位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工程項目的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開展應急救援培訓與演練;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鼓勵施工單位與就近的鐵路、礦山、隧道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救援服務協議。
第六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報告,重特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報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核準、備案)的鐵路建設工程發生的事故,還應當同時報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監管部門。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要求上報至國家鐵路局。國家鐵路局接到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緊急情況可以越級報告。
事故報告后,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等發生變化以及出現其他新情況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補報。
事故應當書面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先采用電話等方式報告后再書面報告。
第六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應當立即啟動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應急救援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好書面記錄,現場重要痕跡應當拍照或者錄像,妥善保存好有關物證。
第六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或者參與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督促參建單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排查整治事故隱患,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十六條 國家鐵路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職責分工,組織或者參與鐵路建設工程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職責分工,組織或者參與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的調查。
第六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六十八條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參建單位在鐵路工程建設中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由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法定程序立案查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認真核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性和擬任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況的;
(二)不及時撥付安全生產費用的。
第七十條 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約定設立現場代表機構的;
(二)未按照要求開展設計巡查,或者對設計巡查發現的問題未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或者安全風險評估結論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導致重大事故隱患未被及時發現的。
第七十一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導致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國家重大鐵路工程建設中,監理單位未有效履行監督責任,未及時發現巡視、審計、督查等指出的嚴重問題的,由國家鐵路局給予通報、約談等處理。
第七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二)接到鐵路建設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報告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三)對涉及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報告、舉報不依法處理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承擔監督管理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一)已經嚴格按照批準、備案的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工作方案,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已經依法處置,但行政相對人拒不執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因技術水平、檢測監測手段等限制,致使無法作出正確執法行為,客觀上難以克服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情形。
第九章? 附? ? 則
第七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中涉及營業線施工的,執行營業線施工有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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