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修訂案新增條款之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
鑒于修正案尚未正式實施,而我國的現實情況是地大物博、產業形態、經濟發展差異巨大,類似標準制定中是否考慮相關因素,尚未可知。但筆者從實踐者的角度出來,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及管理措施綜述如下,供大家參考。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治理的隱患。依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以及標準,按照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后果、整改時間、投入資金進行定性或定量的評估,按照由輕至重的關系,重大事故隱患可考慮分為四級進行管理:四級重大事故隱患是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隱患,即:(1)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2)可能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3)可能造成事發當地范圍內的重大影響、且整改時間在30天以上180天以下、投入資金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4)對10天以上不能完成整改的一般隱患,納入四級重大隱患管理。
管理措施: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級重大事故隱患是可能造成較大事故的隱患,即:(1)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2)可能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3)可能造成縣(市)乃至周邊地區范圍內的重大影響、整改時間在180天以上300天以下、投入資金在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管理措施:報設區的市級(涉及直轄市的,報區、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級重大事故隱患是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隱患,即:(1)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2)可能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3)可能造成市(州)乃至全省范圍內的重大影響、整改時間在300天以上一年以下、投入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管理措施: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級重大事故隱患是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隱患,即:(1)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包括急性中毒,下同);(2)可能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3)可能造成全省乃至全國范圍內的重大影響、整改時間達到或超過一年、投入資金超過5000萬元的。
管理措施: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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