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了第十三號主席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于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已公布,至2014年12月1日施行。
至此,這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的《安全生產法》讓企業安全生產法律跟上了時代,開始服務于公眾對依法建設“安全生產平安中國”的期待。
如果說先前的《安全生產法》是中國安全生產立法史上的第一座里程碑,那么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即將施行的《安全生產法》,凝結了黨中央倡導“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安全生產治理智慧,揭示了現階段安全生產的規律特點,體現了深遠的安全發展戰略卓識,吸取了之前經驗教訓、能對癥下藥的成熟立法。則應當譽為是中國安全生產立法史上的第二座里程碑。
新安法是一部“長牙齒”的法律,是一部能遏制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打出硬拳頭的法律。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規定,長期以來,我國安全生產部門的處罰力度、執法手段都相當有限,難以震懾觸碰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即將施行新的《安全生產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變現狀、有針對性的執法利器——
首先,新增安全生產“底線”法律條款。讓企業守護“生命紅線”,成為人們對這部法律是最大的期許。這就是要增加違法行為的成本。當下的一些企業安全事故之所以得不到控制,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違法成本低。新的安全生產法修正案又打出重拳。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的責任,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其單位的懲罰條款在違法成本又有升級,大幅增加了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和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按照事故等級分別處以20萬元至2000萬元的罰款。
其次,新的《安全生產法》作為一部行政法律,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突出了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原則,明確了企業和政府兩個主體的責任,增強了法律的震懾力和可操作性。
再有,新《安全生產法》還是一部開放的立法,將民間力量有序地納入安全生產治理的機制中,設立了安全生產舉報訴訟制度。對違法者將動用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和法律手段——新法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等等——都有很多亮點,人們將從不同視角審視新修改通過的《安全生產法》后會感受意義重大。
當下,如何加以宣貫和落實新《安全生產法》,并為其立威,既考驗著企業安全守法的意思,也考驗著各級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執法的執行力。
筆者認為,新《安全生產法》提供了法治依據和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距離新法的生效施行還有幾個月的時間,國務院各部門、特別是各級政府及各地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盡快做好相應的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清理工作,適時確立與新法配套的執法規范及其標準制度。政府、企業、公眾都應當認真領會新安法精神,并為新法律實施做好準備。相信伴隨這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的《安全生產法》在執法層面切實落地,法治建設會不斷深化,就一定會發揮他應有的作用,我國面臨的安全生產危機必將得以化解、各類特、重大安全事故一定能得到有效的遏制,企業的安全生產環境質量也一定會逐步好轉起來。有道是:今日長纓在手,何時縛住蒼龍?厲行法治,厲行安全生產,則事故可治,“平安中國”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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