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安裝與監控工作無關軟件、故意使瓦斯監測儀器不能正常發揮作用或安全監控設備沒有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其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不符合《規程》及集團公司規定的;
9、礦井防滅火系統不健全,未制訂自然發火防治措施或有措施不落實的;
10、礦井綜合防塵系統不健全的;
11、不按規定進行放炮作業的;
12、采掘作業、巷修作業無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措施的;
13、采煤工作面、上下端頭支護和超前支護不按規定進行壓力監測或工作面初放收尾、安裝拆除工作沒有制訂措施或未按措施嚴格執行的;
14、采煤工作面老塘懸頂面積超過規定而未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
15、區域防沖措施和局部防沖措施未制訂或有措施而未嚴格落實的;
16、沒有制訂探放水措施或不按措施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17、主副井提升、主斜坡運輸未按規定配齊安全裝置而運行的;
18、不按規定執行停送電制度的;
19、供電系統不按規定定期試驗、整定、檢修,造成重大事故隱患的;
20、井下電氣焊(割)不按規定編審安全措施、有措施未進行貫徹簽字以及措施未嚴格執行落實到位的。
二、責任追究和處理
凡觸犯以上重大隱患高壓線的,按照《義馬煤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隱患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集團嚴重“三違”高壓線界限劃分
一、嚴重“三違”界限劃分
1、無規程措施安排生產的;
2、安全設施不齊備,強令工人生產的;
3、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安排整改而組織生產的;
4、井下停電停風后,不安排撤出人員的;
5、停產整改采掘工作面未經驗收組織生產的;
6、瓦斯超限作業,隱瞞瓦斯超限的;
7、擅自高定監控斷電值或縮小斷電范圍的;
8、瓦檢員、安檢員、防突員、防沖員脫崗、空班漏檢、弄虛作假、虛報檢查數據的;
9、人為造成瓦斯傳感器失去監控作用的;
10、嚴重違章放炮的;
11、違反規程、措施空頂作業的;
12、“三專兩閉鎖”不按規程規定安裝或人為造成閉鎖失效的;
13、石門揭穿突出危險煤層和突出危險工作面執行防突措施不到位而進行采掘作業的;
14、人為造成局扇無計劃停風或任意停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15、違反“開車不行人、行人不開車”規定,扒、蹬、跳車;乘坐皮帶的;
16、井口20米范圍內、井下無措施進行電氣焊(割)的;
17、帶電檢修作業、搬遷電氣設備的;
18、電氣保護裝置甩掉不用的;
19、破壞井下安全、通風設備設施的;
20、特殊工種未經培訓上崗的、井下人員未取得安全資格證的。
二、處理
凡觸犯嚴重“三違”高壓線的,給予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
煤礦的質量標準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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