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爆破警戒工作規定
3.4.1爆破警戒器材
使用爆破警戒器材統一發出爆破信號,爆破警戒器材由專人負責,到規定的爆破時間時(如需要進行爆破施工),由負責爆破警戒器材人員拉響爆破警戒信號。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規定(3)
3.4.2爆破警戒信號
爆破前必須統一由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使危險區內的人員都能清楚地聽到和看到。
(1)預警信號:該信號發出后爆破警戒范圍內開始清場工作;在爆破前30min拉響,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及機械應立即撤到危險區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點,向警戒區邊界派出警戒人員;
預警信號所示:長聲30s(停5s)、長聲30s(停5s)、長聲30s。
(2)準備信號。檢查確認人員、設備全部撤離爆破警戒區;
準備信號所示:在預告信號結束后20min發出,間隔鳴一長、一短重復三次,時間為長聲20s、短聲10s(停5s,重復三次)。
(3)起爆信號:起爆信號應在確認人員、設備等全部撤離爆破警戒區,所有警戒人員到位,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發出。起爆信號發出后,準許負責起爆的人員起爆;
起爆信號所示:在準備信號結束后10min發出,連續三短聲,時間為10s(停5s,連續三次);
(4)解除信號:安全等待時間過后,檢查人員進入爆破警戒范圍內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發出解除爆破警戒信號。在此之前,崗哨不得撤離,不允許非檢查人員進入爆破警戒范圍;
解除警戒信號所示:一長聲(60s)。
3.4.3爆破警戒范圍
爆破警戒預告信號發出后,爆破施工單位安排人員進行各路段的警戒工作,根據爆破安全相關規定的爆破安全距離來確定警戒范圍;
3.5爆破后的安全檢查和處理
3.5.1爆破后的安全檢查
(1)爆破后經過5~15min(根據鉆孔、裝藥情況而定)后才允許有經驗的爆破員進入爆破作業點;
(2)爆破員進入作業地點應進行必要的檢查,檢查內容:
①邊坡有無危石、滾石,邊坡是否穩定,有無滑坡的危險;
②有無盲炮;
②爆破的作業面是否穩定;
③已支護好的邊坡是否被破壞。
(3)經檢查確認爆破作業面安全后,經爆破施工負責人同意,方準重新開始作業。
3.5.2對檢查發現的不安全因素進行處理
(1)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得在場,并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危險區內禁止進行其他作業;
(3)禁止直接拉出未起爆的民爆物品(雷管、炸藥卷等);
(4)電力起爆網路發生盲炮時,須立即切斷電源,并及時將爆破網路短路;
(5)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破作業面,收集殘余的民爆物品(收集的殘余民爆物品可直接銷毀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6)未判明爆破作業面有無殘留的民爆物品前,應采取防范措施;
(7)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說明產生的原因、處理的方法和結果、預防措施。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規定(4)
3.6爆破施工后的總結
(1)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填寫爆破記錄(爆破施工日記);
(2)爆破工程結束后,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總結,爆破總結應包括:
①設計方案、參數、評述,提出改進設計的意見;
②施工概況、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以及防范辦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藝的措施;
③經驗和教訓。
4其它規定
(1)本規定未涉及的爆破施工技術方面的規定應嚴格按照相關規范規程規定執行;
(2)本規定從2012年×月×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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