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提出的做法變動、材料代換、糾正施工圖中的錯誤或其它變更事項,均應通過設計變更予以解決。
2、凡是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提出的做法變動、材料代換、或因施工條件發生變化而引起的變更事項,均應通過工程洽商予以解決。
3、工程變更、工程洽商是施工圖的補充,與施工圖有同等作用。
4、有條件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授予專人處理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
5、在處理設計變更、工程洽商時應綜合考慮進度、投資、質量和合同等情況,防止在某些方面發生脫節。
6、在處理設計變更、工程洽商時,要嚴格執行《委托監理合同》中監理內容與職責的有關條款,不得出現越權行為。
7、有處理設計變更、工程洽商時,如發生下列情況,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方可辦理。
(1)提高和降低建設標準。
(2)影響主要結構功能或使用功能。
(3)增減工程內容。
(4)超出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范圍。
8、監理工程師審批工程洽商時要堅持按規范、規程、工藝標準、驗評標準審批,不得遷就施工單位失誤造成的變更和洽商。
9、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的內容應明確、具體、圖示符合有關規范的要求,語言應準確、肯定、深度滿足施工和預算要求。無特殊情況不得后補,不允許出現造成既成事實后再補辦工程洽商的情況。
10、設計變更、工程洽商應分別進行編號。
11、“工程名稱”欄必須與圖紙圖簽一致。
12、對于原設計變更處,應詳細注明相關的圖紙頁號,軸線位置和修改內容,并注明修
改原因,便與后期查詢和追溯。
13、重大設計變更應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同意。
14、屬于施工圖變更的洽商,應有監理、設計、施工和建設單位四方簽字。
15、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文件不得涂改,其整理、編排順序按有關規定執行。
16、在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單之前,承包單位不得實施工程變更。
17、未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而實施的工程變更,項目監理機構不得予以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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