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用來確定適用于本公司活動、產品或服務中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獲取這些法律、法規和要求的渠道。為體系的運行提供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活動有關的國家的、地方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控制。
3職責
3.1 安全環保部負責獲取與本公司活動、產品或服務有關的國家的、地方的環境和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其他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獲取的渠道。
3.2安全環保部負責獲取與本公司活動、產品或服務有關的國家的、地方的質量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其他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獲取的渠道。
3.3安全環保部負責向各部門單位宣傳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3.4 各部門負責將法律、法規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傳達給本部門的員工,并遵照執行。
4程序與管理要求
4.1獲取途徑
?與本公司相關的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包括:
a) 國際公約;
b) 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各部委規章
c) 山東省法規、規章、標準
d) 淄博市法規、規章、標準
e) 執法(相關)部門的通知、公報等其他要求
4.1.1由通過互聯網、政府機構、行業、協會、出版機構、圖書館、書店、專業性報刊雜志、咨詢機構、認證機構及其他形式查詢獲取國家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4.1.2上級部門的通知、公報等由綜合安全環保部收集整理。
4.1.3各部門從專業會議或地方報刊、雜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應及時報送進行識別和確認并備案。
4.2登記與識別
4.2.1根據公司生產、活動和服務過程中所有危險、有害因素,結合法律、法規的最新內容及版本,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4.2.2根據本行業特點,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4.2.3組織有關部門對獲取和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組織評審確認,報公司領導審核批準,并編制《適用法律法規清單》。
4.3更新
4.3.1當現行的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更新時,應重新及時識別。
4.3.2每年進行一次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獲取、識別、更新工作。
4.3.3當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進行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重新識別。
4.4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發放、實施、檢查與符合性評價。
4.4.1及時將適用的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內容進行摘編,并下發到相關部門單位。
4.4.2各部門單位要組織學習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標準化運行中嚴格遵守,各部門單位培訓學習情況記錄與安全例會臺帳,班組學習情況記錄于班組活動記錄中。
4.4.3每年一次組織對貫徹安全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現象要組織相關部門分析原因,進行整改。建立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評價記錄。
4.5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4.5.1安全環保部負責編寫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下發到部門、單位及班組,各級人員應嚴格執行。
4.5.2各部門單位應根據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安全操作規程,下發到班組,崗位人員應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4.6評審和修訂
4.6.1每年一次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頒發的制度文件進行評審,對不適宜性文件及時進行修訂。
4.6.2當發生事故時,工藝、技術、材料等發生變更時,各部門單位應及時對各種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適用性和有效性。
4.6.3修訂時應填寫《文件更改審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內容,經安全副總批準后進行修訂。
4.6.4新修訂的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應及時發放到崗位,保證各崗位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是最新的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統一作廢。
4.7發放、實施、檢查與符合性評價。
4.7.1及時將適用的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內容進行摘編,并下發到相關部門單位。
4.7.2各部門單位要組織學習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標準化運行中嚴格遵守,各部門單位培訓學習情況記錄與安全例會臺帳,班組學習情況記錄于班組活動記錄中。
4.7.3每年一次對貫徹安全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現象要組織相關部門分析原因,進行整改。建立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評價記錄。
4.8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4.8.1負責編寫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下發到部門、單位及班組,各級人員應嚴格執行。
4.8.2各部門單位應根據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安全操作規程,下發到班組,崗位人員應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4.9評審和修訂
4.9.1每年一次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頒發的制度文件進行評審,對不適宜性文件及時進行修訂。
4.9.2當發生事故時,工藝、技術、材料等發生變更時,各部門單位應及時對各種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適用性和有效性。
4.9.3修訂時應填寫《文件更改審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內容,經安全副總批準后進行修訂。
4.9.4新修訂的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應及時發放到崗位,保證各崗位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是最新的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統一作廢。
附錄A:風險評價準則
1.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及風險等級判定
?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L判斷準則
?
?
等 級 | 標?準 |
5 | 在現場沒有采取防范、監測、保護、控制措施,或危害的發生不能被發現(沒有監測系統),或在正常情況下經常發生此類事故或事件。 |
4 | 危害的發生不容易被發現,現場沒有檢測系統,也未發生過任何監測,或在現場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執行或控制措施不當,或危害常發生或在預期情況下發生。 |
3 | 沒有保護措施(如沒有保護裝置、沒有個人防護用品等),或未嚴格按操作程序執行,或危害的發生容易被發現(現場有監測系統),或曾經作過監測,或過去曾經發生類似事故或事件,或在異常情況下類似事故或事件。 |
2 | 危害一旦發生能及時發現,并定期進行監測,或現場有防范控制措施,并能有效執行,或過去偶爾發生事故或事件。 |
1 | 有充分、有效的防范、控制、監測、保護措施,或員工安全衛生意識相當高,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極不可能發生事故或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