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6.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2?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 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6.3?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e)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f)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6.5?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6.6?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6.7?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6.8 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6.9?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6.10?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6.11?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6.12?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企業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e)企業分管安全和檢維修工作的負責人應共同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并在《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簽字。
6.13 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6.14 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1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7.1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動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
7.2?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7.3?各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第三章?受限空間作業
1?基本要求
受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分工與職責
2.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是受限空間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公司生產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受限空間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2.3?公司設備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交底工作。
2.4?公司基層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單位),負責制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受限空間作業人職責
2.5.1?作業人應持經批準、有效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方可作業。
2.5.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作業。
2.5.3?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作業證的安全措施。
2.5.4?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得作業。
2.5.5?對違反本規定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若發現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2.5.6?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時,應立即向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作業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2.6?監護人職責
2.6.1?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監護。
2.6.2?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未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禁止作業。
2.6.3?控制、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相應措施。
2.6.4?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3?作業分級
3.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殊受限空間作業。
3.1.1 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作業。
3.1.2 進入與污水排放系統相連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業。
3.1.3 經主管部門確認,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控制的。
3.2?除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以外的,為一級受限空間作業。
4?《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 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的制定和審查:受限空間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組織對作業現場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制定受限空間生產處理、盲板加拆等相關方案,生產、設備、安全等專業部門負責審核。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由企業負責人批準,一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由分管生產或設備的負責人批準。
4.2 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查、批準后,作業所在單位班長或車間主任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由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向作業單位(人員)進行任務交底和風險告知。
4.3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辦理:任務交底和風險告知后,由作業所在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負責填寫《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上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受限空間名稱、作業內容、受限空間原有介質、監護人姓名、危害辨識等。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填寫作業單位負責人、作業人員姓名等。
4.4 安全措施確認:作業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有受限空間所在班長或車間主任逐項進行確認。
4.5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審核、審批: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企業設備、設備、安全等部門負責人審核。特殊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企業負責人批準,一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分管生產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5?受限空間分析及合格標準
5.1?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應按照操作規程進行,特殊受限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
5.2?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5.3?分析與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一級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5.4?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c)氧含量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23.5%;
d)有毒有害介質濃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
5.5 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存根正面左上方。
6?作業安全要求
6.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2?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6.3?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c)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d)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6.5?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受限空間相連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必須有效隔離,并對受限空間進行吹掃、蒸煮、置換合格,加設盲板并掛牌標識。
6.6 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但嚴禁向內充氧或富氧空氣。
6.7?受限空間作業的個人防護裝備要求:
a)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必須佩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隔離正壓防護面具,使用前必須仔細檢查其氣密性,供風設備及受限空間出入口必須安排專人監護,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及時將作業人員撤出;
b)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應穿戴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護目鏡等;
d)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e)在有或產生粉塵的受限空間作業,應佩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f)在高、低溫受限空間作業,除應佩戴相應的防高溫、低溫防護器具,還應佩戴通訊設備。
6.8?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b)在潮濕容器內,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c)使用的所有電器設備必須按照漏電保護器,漏電起跳電流不大于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電動工具的漏電起跳電流不大于15毫安。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中。
6.9 受限空間作業過程監護要求:
a)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應離開;
b)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c)?從事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監護人應與作業人員規定必要的聯絡方式或配備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間內外之間的聯系。
6.10?受限空間作業的其他要求
a)受限空間外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b)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
c)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