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副總工程師是煤礦生產過程中機電、運輸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煤礦機電、運輸范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機電副總工程師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機電、運輸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機電、運輸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煤礦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煤礦機電、運輸方面的技術規范、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機電、運輸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條 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技術管理全面負責。
第三條 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第四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制定煤礦機電、運輸技術管理制度。
第五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煤礦的長遠規劃。
第六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制定煤礦的機電、運輸設備的更新、維修計劃,確保機電、運輸系統正常、安全運轉。
第七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機電、運輸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八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制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九條 協助總工程師對機電、運輸專項措施進行審批。
第十條 對機電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十一條 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十二條 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合理性。
第十三條 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設備的防爆性能等技術檢查,保證機電、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在采區、工作面投產驗收中,確認機電、運輸系統合理、可靠。
第十五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
第十六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