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1.機電科(部門)都要有一名副科長或一名工程技術人員分管供電管理工作,負責全礦、廠、公司的安全供電和電力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管理。
2.各生產、生活后勤等工區要明確分管供電管理的副區長或工程技術人員,負責本工區的供電管理。
3.各院、校、公司等單位要明確供電管理技術負責人,具體做好本單位的供電管理。
4.依據“山東煤礦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管理辦法”(魯煤安監科字[2006]194號)的有關規定,在用電氣設備必須進行年度檢驗,并取得“安全檢驗合格證”。
二.運行方式
1.35KV礦井電源線路應保證主回路運行,備用回路帶電備用。
2.礦井電源線路為6KV直配線,兩回路或三回路同時供電時,母線應采取分段運行。
3.6KV供電系統,凡是雙回路供電的,一律對應采取分列運行。
4.變電所直流操作電源應設置兩臺站用變壓器,一臺運行,一臺備用,正常供電時應運行其備用回路的一組站用變壓器(配用大容量蓄電池的可不受此限制)。
三.電氣預防性試驗
㈠.試驗分工
1.礦井主變壓器、高壓斷路器、下井電力電纜、絕緣油、避雷裝置由具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檢驗。。
2.降壓站主變壓器絕緣油發現異常,必須到電業部門加做色譜分析,以便進一步分析和判斷。新投運或運行中的主變壓器換油,絕緣油必須經地區電業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㈡.試驗周期
1.每年統計用電負荷及短路電流計算,按《煤礦電氣試驗規程》中的附錄3-1(3-2)的要求計算繼電保護整定值,經單位分管技術負責人審核后,進行整定試驗。當礦井有兩個以上的降壓站時,必須配有繼電保護配置、整定方框示意圖。
2. 降壓站及地面變配電所配電系統繼電保護裝置每年進行一次整定試驗;井下中央配電所配電系統繼電保護裝置每半年進行一次整定試驗;用電負荷變動和事故拒動以及越級跳閘時,隨時進行整定試驗。
3.發、變、輸、配電的主要設備和纜線,每年按《煤礦電氣試驗規程》規定的主要項目進行預防性試驗;每年對各類充油設備提取油樣,按規定的分工范圍進行簡化試驗;每年對變配電場所配用的絕緣防護用品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后的絕緣用品必須有合格標志、試驗日期;各種試驗結果要有試驗報告備查。
㈢.運行中的35KV主變壓器,凡發生瓦斯或差動繼電器動作或因外部短路沖擊造成前級變電站出線開關跳閘停電的,要退出運行,經有資質的單位全面試驗合格后方可送電。
以上各種試驗必須由具有試驗資質的電氣檢驗部分進行試驗,試驗結果及調整處理情況要有報告,存檔備查。
四.變配電設備的檢查、檢修和性能檢測。
1.各變配電所要制定崗位工、維修工對設備、供電線路、電纜的巡回檢查制度,明確檢查部位、內容、方法、記錄、匯報等工作內容,發現問題及時安排處理。
2.主要電氣設備的檢修或更換時,必須編制檢修任務書,包括施工方法、步驟、質量技術要求、安全措施、檢修運行方式及應急供電方案等內容。主變壓器吊芯、調整分接開關等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機電處審查批準后實施。
3.對發、變、輸、配電的主要設備和纜線,每年的預防性試驗結果超出規定或同上一年對比性能明顯惡化的要加做試驗確認,并認真分析安排整改,達到標準后方可投入運行。
4.降壓站、礦(廠)主配電所、機房配電所、井下中央變電所的斷路器、隔離開關可結合電氣預防性試驗周期進行檢查檢修,并對斷路器的過流保護做傳動性能試驗。
5.架空輸電線路每年春季、秋季進行清掃、檢查。汛期暴風雨天氣按公司、礦分管范圍,對電源線路、風井、轉供電架空線路進行巡查,對危及安全供電的要在暴風雨天氣和大風天氣后及時處理,消除事故隱患。降壓站室外設備的絕緣瓷瓶要進行防污閃處理。涂硅油的,每年秋季進行一次;涂新型防污閃涂料的,按照說明書要求的周期進行。
6.地面變配電所的電源備用回路每季對油斷路器、隔離開關分別進行一次電動或手動合閘,不可靠的及時處理。
以上各種檢查、檢修、試驗要有記錄備查。
五.保護接地系統
㈠地面供電系統及井下供電系統必須有完善的保護接地網
1.地面變電所必須有水平導體組成的接地網,接地體和接地線的選擇符合GB50169-200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避雷器或避雷針的集中接地必須有獨立的接地裝置,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2006年修訂稿)的規定。接地電阻值符合有關設計要求。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