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4 其它施工作業過程中涉及“一通三防”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 2.15 重要的貫通施工,必須編制測量設計,由礦總工程師審核并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后執行。
??????? 2.16 采區設計和綜采工作面設計的地質說明書,由礦總工程師審查后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 2.17 探查水壓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設計,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后,報集團公司地測部門審核,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 2.18 礦井生產能力發生變化時,必須完善能力核定的各種資料,報集團公司審核后上報焦煤集團公司復核,最后上報省局進行批復。
??????? 2.19 地面建筑物、水體、鐵路以及礦井主要大巷設計保安煤柱時,必須進行相關測量,并編寫設計上報集團公司,由地測處審查后報山西省煤炭工業局批準。
??????? 2.20 煤礦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報集團公司安監局審核備查。
??????? 2.21 主要機電設備的檢修及改造工程,其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應由單位分管機電的負責人和礦總工程師審批后,上報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分管機電的副總經理、機電技術負責人、機電處、安監局審批后方可施工。
??????? 2.22 防爆設備主體結構的改造,必須上報集團公司并通過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批后方可進行。
??????? 2.23 煤礦機電設備各項目的檢修和改造工程,應嚴格實行審批制度。
??????? 2.24 煤礦單項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組織有關部門共同會審,由分管基建的副總經理簽發批復后執行。
??????? 3. 規程措施編制與審批規定
??????? 3.1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
??????? 3.2 工作面出現地質變化,掘進開口貫通,回采安裝,初采初放,末采回收以及對原規程內容做修改時,必須編寫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 3.3 規程及措施編制前,技術員應積極收集圖文及現場資料,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必要時由總工或生產技術部門組織現場辦公確定方案,力求使規程、措施符合實際。
??????? 3.4 編制規程措施需要有關資料時,生產技術部門提前給有關單位下達委托書,被委托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將資料提供給技術員,所提供的資料必須做到準確可靠。
??????? 3.5 規程、措施編制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規定,做到科學合理,符合客觀條件,內容齊全,圖文清晰。
??????? 3.6 作業規程必須于投產(或開工)前半個月編寫完畢。工作面遇特殊情況時,補充措施必須在當日完成。
??????? 3.7 作業規程編寫結束后,先由專業技術負責人認真審核,修改補充后方可會審。
??????? 3.8 規程初審結束后,由生產技術部門牽頭,總工程師等有關領導參加,組織安監部等業務部門進行會審,會審意見作為規程內容單獨列出。采、掘開作業規程及重要的施工措施不準以傳閱方式審批,必須組織會審。
??????? 3.9 規程會審必須有生產技術科、地測科、調度、機電區、運輸區、通風區、標準化、供應、勞資、運銷、安監部、計劃、企管、施工隊長、副總、總工及其它有關公司領導參加,要嚴格把關,堅持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
??????? 3.10 采、掘施工措施必須有審核,生產技術科、調度、安監部、總工程師簽字,涉及通風、機電、運輸等部門時,必須有上述單位負責人簽字。
??????? 3.11 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總工程師簽字后方可生效,總工程師外出時由總經理指定人員審批。部門審批人員外出時由總工指定人員負責審批。
??????? 3.12 作業規程、技術措施審批后,任何人不得隨意修改。
??????? 3.13 生產技術科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安全、調度、施工單位、副總、總工)參加每月召開一次規程復審會,對在規程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施工中出現的新情況及時分析,并補充相應措施,保證正確指導生產。復審意見報總工程師審閱,由組隊貫徹執行。
??????? 3.14 施工中遇特殊情況技術員要及時匯報有關部門,以便采取合理的應對措施。
??????? 3.15 生產技術部門、安監部要定期與不定期組織人員到現場檢查規程、措施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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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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