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 1. 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防爆電氣的標準和規定,提高機電職工對防爆電氣防爆性能的認識,在實際工作中便于掌握運用標準,從而加強對煤礦井下防爆電氣的科學管理,提高維修質量,消滅電氣失爆,實現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特制定本《細則》。
?? 2. 所有井下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的選用,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7條和第444條的要求。
?? 3. 專職防爆檢查員必須經過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并取得過合格證。兼職防爆檢查員必須經過礦級培訓考試并取得合格證。
?? 4. 防爆電氣設備,在入井前必須經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準入井。作工業性試運行的防爆電氣產品必須有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核發的“工業試驗許可證”,使用單位制定安全措施,經礦機電副總審查同意,否則不準入井。
?? 5.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
?? 6.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維修工作,都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 7. 防爆外殼的維修,應執行《煤礦防爆型電氣設備外殼修理規程》,而且必須由取得防爆檢修資質的單位或廠家進行修理。
?? 8. 加強對井下使用中的防爆電氣性能檢查:
?(1)防爆電氣的維修工(兼職防爆檢查員),對自己所管轄的防爆電氣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2)專職防爆檢查員對高瓦斯礦井或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防爆電氣每周至少檢查二次。對低瓦斯礦井的防爆電氣每周至少檢查一次。
(3)專職和兼職防爆檢查人員配備必須滿足防爆檢查工作的需要。
一、??????? 一般規定
?? 1. 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電纜的使用,電壓等級不得高于其標稱電壓等級,否則視為失爆。
?2.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使用的防爆磁力開關,9#接線端接地或某種原因使防爆外殼帶電的,視為失爆。
?3. 利用開關控制進線裝置出入動力線的視為失爆(但出入檢漏繼電器,控制回路電源的除外)。
?4. 凡是防爆電氣設備不論在井下任何地點使用,都應按防爆要求進行管理。
三、 隔爆外殼必須有清晰的防爆標志,煤安標志。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1. 外殼有裂紋、開焊、嚴重變形的(變形長度超過50mm,且凸凹深度超過50mm者)。
?2. 防爆外殼內外有銹皮脫落(銹皮厚度達0.2mm及一上)的。
?3. 隔爆室(腔)的觀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動、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4. 隔爆設備隔爆腔直接貫通,去掉防爆設備接線內隔爆絕緣座的。
5. 閉鎖裝置不全,變形損壞起不到閉鎖作用的。
四、隔爆面應保持光潔、完整、需有防銹措施
?? 1. 隔爆接合面結構參數要符合下述規定,否則為失爆:
(1)電氣設備靜止部分隔爆接合面、操縱桿和軸及帶軸承轉軸的防爆接合面與相應外殼容積對應的最大間隙必需符合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長度不小于25mm。
(2)隔爆接合面的平均粗燥度不得高于6.3μm。
(3)隔爆面無銹蝕(用棉紗擦后,仍留有銹蝕斑痕者為銹蝕,而只留云影,不算銹蝕)。
(4)用螺栓緊固的隔爆面:
1). 螺栓、彈簧墊圈必須齊全和緊固(緊固程度以將墊圈壓平為合格)。
2). 彈簧墊圈的規格與螺栓相適應,(偶爾出現個別彈簧墊圈斷裂或失去彈性時,檢查該處的防爆間隙,若不超限,更換合格彈簧墊圈不為失爆)。
3). 螺栓或螺孔不能滑扣(但換同徑長螺栓加螺母緊固者除外)。
4). 螺栓和不銹螺孔的配合,緊固后螺栓和螺孔上剩余螺紋軸向長度應大于彈簧墊圈厚度的1.5倍;螺孔周圍及底部厚度大于3mm。
5). 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規格應一致,鋼緊固螺栓擰入螺母的深度不能小于螺栓直徑。
6). 沉孔鋼緊固螺栓伸入螺孔長度應大于該螺栓的直徑,鑄鐵、銅、鋁件不小于螺栓直徑的1.5倍;如果螺孔深度不夠,則必須上滿孔。
7). 電動機接線盒蓋不得上反。
2. 隔爆面上,在規定長度及螺孔邊緣至隔爆面邊緣的最短有效長度范圍內的缺陷不能超過如下規定:
(1)對局部出現的直徑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過5個,10mm的隔爆面不超過2個。
(2)偶然產生的機械傷痕,其寬度與深度不大于0.5mm,剩余無傷隔爆面有效長度不小于規定長度的2/3。
(3)隔爆面上不準涂油漆(發現有油漆時檢查該處間隙不超過規定,無油漆的接合面長度在接合面不小于規定長度2/3的不為失爆)。
?3. 防爆電動機:
(1)電動機軸與軸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產生摩擦。采用圓筒隔爆接合面時,軸與軸孔配合的最小單邊間隙須不小于0.07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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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滾動軸承結構,軸與軸孔的最大單邊間隙,須不大于表一規定值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