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保護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防止發生職業病傷害,保證集團及下屬各企業安全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業。
3 定義與術語
3.1職業病:是指作業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3.3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4 職業病防治方針與原則
4.1職業病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4.2職業病防治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5 管理職責
5.1集團下屬各企業,應做好有毒有害作業的控制防護措施,加強職業病預防。
5.2集團下屬各企業,應指定部門歸口管理職業防治的有關工作,包括職業病預防、作業現場職業健康監測、組織職業健康體檢和建立員工職業健康檔案。
5.3集團下屬各企業的工會組織,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議,并負責對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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