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通過下列方法,消除、減少和控制工作場所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
??????? (一)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替代品;
??????? (二)選用可將危害消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的技術;
???????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離、密閉等);
??????? (四)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制度和作業時間;
??????? (五)采取其它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
???????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應設有急救設施,并提供應急處理的方法。
???????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清除化學廢料和清洗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廢舊容器。
???????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采用顏色、標牌、標簽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衛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經常對職工進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教育和培訓。
??????? 第四章 經營、運輸和貯存單位的責任
??????? 第二十一條 經營單位經營的化學品應有標識。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具有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進口危險化學品時,應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上加貼中文安全標簽。出口危險化學品時,應向外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對于我國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險化學品,應將禁用的事項及原因向外方說明。
??????? 第二十二條 運輸單位必須執行《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和《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等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有權要求托運方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必須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 第五章 職工的義務和權利
??????? 第二十四條 職工應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應及時報告認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無法處理的情況。
??????? 第二十五條 職工應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減少工作場所不安全因素。
??????? 第二十六條 職工對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 第二十七條 職工有權獲得:
??????? (一)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標簽以及安全技術說明書等資料;
??????? (二)在其工作過程中危險化學品可能導致危害安全與健康的資料;
??????? (三)安全技術的培訓,包括預防、控制、及防止危險方法的培訓和緊急情況處理或應急措施的培訓;
???????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權利。
??????? 第六章 罰則
??????? 第二十八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沒有到指定單位進行登記注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九條 生產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未填寫“安全技術說明書”和沒有“安全標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條 經營單位經營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危險化學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一條 對隱瞞危險化學品特性,而未執行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就地扣押封存產品,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沒有急救設施和應急處理方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不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國家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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