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統稱船舶)建造過程中電氣作業安全管理,避免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中遠船務各企業船舶建造過程中電氣作業安全管理。
本規定所指的電氣作業是指配電板通電(通岸電)、船舶電氣設備初次送電及高壓(1KV—11KV)電氣作業。其它臨時接電和供配電作業按照《電氣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和《企業供配電安全規程》要求執行。
3管理職責
3.1企業技術部門應制訂船舶建造電氣系統調試(含送電)工藝,明確電氣系統調試的施工條件、施工步驟和安全技術要求。
3.2企業船舶建造組(項目組)負責合理安排電氣作業,做好施工協調,禁止不相容作業同時進行。
3.3企業應建立電氣系統初次送電及高壓電氣作業審批制度,明確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業施工部門負責根據工藝要求進行施工,做好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業安監部負責電氣作業的安全監督檢查。
4管理要求
4.1電氣作業總體安全要求
4.1.1作業人員
a.1KV以下低壓船舶電工要求: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禁忌癥,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電工作業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b.10KV以下高壓船舶電工要求:除滿足低壓電工要求外,還應取得高壓類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
c.作業前,按照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具;檢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進行專項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領和安全要求。
d.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施工工藝和操作規程要求,聽從指令逐步、逐項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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