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關于煤礦安全事故的報道之多、之頻實屬歷史罕見。在百度搜索引擎,關于“礦難”的網頁竟有200萬篇。國家安監總局在其官方網站上這樣寫道:僅2006年上半年,中國礦山安全事故就達2014起,死亡3393人。
國家監察,公權力怎樣才能到位
不可否認,黨中央、國務院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一直是高度重視的。2000年成立國家煤監局,2001年組建國家安監局,隨后又將其升格為安監總局。同時,每個省都建立了安全監管機構,各地市大部分也都有了安監機構。全國安監、煤監系統專職的監管監察執法人員近3萬人。除機制上的保障外,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政令、法規和文件更是堆滿了煤礦領導的案頭。
一面是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一面是煤炭安全生產依然嚴峻的形勢,二者似乎形成鮮明的反差,人們不禁要問:這中間究竟哪個環節出現了問題?
以“5·18”山西左云礦難為例,這個曾轟動一時,造成56名礦工遇難的煤礦透水事件發生后,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痛斥:事件充分反映出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執法不嚴、管理漏洞嚴重。
不只左云,事實上幾乎每起礦難發生后,都能挖掘出其背后隱藏的具有利益色彩的“官煤共同體”和所謂的“執法不嚴”。當少數監管者以手中的權力為違法者撐起“保護傘”的那一刻,公權力也就成了某些人權力尋租的一個工具,也就有了此前個別人“寧可丟官,絕不撤股”的叫囂。而缺少了監督和管理的安全生產在所謂“潛規則”的作用下,也只能是“紙上談兵”、“空中樓閣”了。
馬克思說,如果有50%的利潤,資本就會冒險;如果有100%的利潤,資本就敢于冒絞首的危險……那么,在目前我國以官員引咎辭職為標志的問責體系尚未真正建立之前,誰來為公權力戴上“緊箍咒”?
客觀上說,公權力的存在在于它能夠保護個人產權,即私權。而公權力也能將其自身成為一個侵害者,也就有了公權力的濫用。此前,有專家建議,只有除掉“保護傘”,讓監管者無法利用公權力來謀取私利,才能有效緩解煤礦安全生產的被動局面。問題是,即便撤了這些官員的職務,“官煤勾結”這個怪胎就會消弭殆盡?煤礦安全生產就能一勞永逸嗎?答案并不讓人樂觀。黑礦主總會在權力階層中找到新的代言人。
事實上,僅僅是約束或撤掉幾個人的權力,并不能真正約束公權力的濫用。而懲處了幾個事故責任人,也不可能徹底糾正錯位的公權力。關鍵在于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來限制公權力的權限,讓監管部門不能干預或參與企業的經濟活動,讓政府成為一個有限有效的政府。
如何擺正監察與管理的關系
以重“管”為特征的煤礦安全監察,和以重“理”為特征的煤礦安全管理,兩者互為依存。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安全監察是為安全管理而存在,安全管理是在安全監察之下而進行。但是,我們所擔心的,恰恰是本來應該相互補充和配合的雙方,卻矛盾地糾纏在一起,該管的管不好,不該管的搶著管。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是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具有相應的權威,它在行使監察職能時,應該是不囿于級別,至少在同級別中是沒問題的。
但是,實際情況并不是這樣。現在,很多國有大型煤炭企業都歸地方管理,“婆婆”是省國資委,也就是說省國資委具有對下轄煤礦安全生產的管理職能,應該擔負一定的責任。可是,各地的煤礦安全監察很少或者根本沒有對各省的國資委實施監察,即使是與省國資委基本平級的省煤監局,也很少對國資委進行監察。
難道煤礦主管部門的煤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資金的投入、干部的任用、機構的設置、職工的培訓情況等等,不應該被監督?煤礦發生事故后,是否應對煤礦的主管部門國資委追究責任?
事實上,近幾年的事故追究中,又有幾起涉及到了國資委呢?地方政府對煤礦的“監管”有哪些標準,是否盡到“監管”責任?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又發揮怎樣作用?煤礦安全監察的重點放到基層、放到煤礦、放到井下,多往下跑是對的,但在“下跑”的同時不能忽略了上頭,國家煤礦安全監察不應該丟死角、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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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端面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超前支護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兩順槽安全出口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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絞車司機物料運輸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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