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
1.1 選礦廠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1.2 廠部應設置安全機構或專職安全員,由廠長直接領導;車間應設置專職或兼職安全員;班組應設置兼職安全員。
專職安全員由學歷不低于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有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安全工作經驗、從事選礦廠專業工作5年以上并能經常下現場的人員擔任。
1.3 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廠每季至少檢查一次,車間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對查出的問題應限期解決。
1.1 應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和安全法規知識,加強技術業務培訓,并對所有職工定期進行培訓考核。
1.5 特種作業人員,應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或執照,方可上崗。
1.6 新工人進廠應首先進行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由熟練工人帶領工作至少四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對勞動、參觀、實習人員,入廠前也應進行安全教育。
1.7 調換工種或脫離本崗位半年以上的人員,應重新進行崗位安全技術教育。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時,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1.8 應按規定向職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入廠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1.9 危險區域應設照明和警示標志。
1.10 作業人員上班前不應飲酒或服用麻醉性藥物,當班期間不應擅自離崗、換崗、脫崗。
1.11 對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藥劑、化驗用藥劑、放射性元素,應建立嚴格的貯存、發放、配制和使用制度,并指派專人管理,發現丟失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1.12 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1.13 發生傷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時,廠長或其代理人應立即到現場指揮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有關事故的調查、報告、處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 廠址選擇及廠區布置
2.1 廠址選擇
2.1.1 選擇廠址,應有完整的地形、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震、氣象及環境影響評價等方面的資料作依據。
2.1.2 選擇廠址,宜避開巖溶、流砂、淤泥、濕陷性黃土、斷層、塌方、泥石流、滑坡等不良地質地段;否則,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1.3 廠址不應選擇在地下采空區塌落界限和露天爆破危險區以內,也不應選擇在炸藥加工廠、爆破器材庫及油庫最小安全距離范圍內。
2.1.4 廠址應避免選在地震斷層帶和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區;否則應按國家有關抗震規定進行設防。
2.1.5 廠址應避免洪水淹設。場地的設計標高,應高出當地計算水位0.5m以上。
2.1.6 在居民區建廠時,廠址應位于居民區常年最小風頻方向的上風側。在山區建廠時,應根據當地小區氣象,確定廠區與居民區的位置。
2.1.7 選廠一般建構筑物地基土的承載力標準值,應大于150kPa(1.5kgf/cm2);主要建構筑物地基土的承載力標準值,應大于250kPa(2.5kgf/cm2)。如地基土承載力不滿足要求,應對地基進行妥善處理。
2.1.8 尾礦庫應盡可能遠離人口稠密區或有重要設施的地方,尾礦不應直接排入江、河、湖、海。
2.2 廠區布置
2.2.1 確定建構筑物位置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荷載較大的主要建筑物(破碎間、磨礦間、精礦倉等),布置在地質條件較好的地段。
--產生煙塵及有毒有害氣體的車間,布置在廠區的邊緣和不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車間最小風頻方向的上風側;
--焙燒廠房及煤氣發生站,布置在廠區最小風頻方向的上風側。
2.2.2 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和消防車道的布置,應符合GBJ 16的有關規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應布置在建筑物最小風頻方向的上風側,及經常噴出火花和有明火火源的建筑物的最小風頻方向的下風側。
2.2.3 應設置通達廠房、倉庫和可燃原料堆場的消防車道(也可利用交通運輸道路),其寬度應不小于3.5m。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回車道或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
2.2.1 應避免將建構筑物的一部分布置在河濱或低洼處,而另一部分布置在高處。
2.2.5 廠內鐵路、道路的布置,應符合GB 1387、GB 116.1、GB 116.2、GBJ 12和GBJ 22的有關規定。
2.2.6 采用架空索道運輸時,索道不應通過廠區、居民區;索道通過鐵路和道路的上方時,應采取安全措施。
索道與高壓線路交叉時,應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2.2.7 浮選藥劑庫、油脂庫到進風井、通風機擴散器的距離,應不小于下列規定:
貯藥、油容積小于10m3--20m
貯藥、油容積10~50m3--30m
貯藥、油容積50~100m3--50m
貯藥、油容積大于100m3--80m
3 基本規定
3.1 車間的樓板和地面,應有適當的坡度;樓板應設地漏,地面應設排水溝。
3.2 廠房應設地坪沖洗設施。沖洗廠房平臺和通廊等的供水點,應按方便沖洗的原則布置,以間距不超過30m為宜。沖洗污水宜自流排泄,并在全廠標高最低處設置匯總污水池、排污泵站和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
3.3 平臺四周及孔洞周圍,應砌筑不低于100mm的擋水圍臺;地溝應設間隙不大于20mm的鐵篦蓋板。
3.1 地下室及暗道應設置照明、水溝、水池及排污泵,且應定期檢查。
3.5 布置在地震區的建構筑物,其抗震等級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6 廠房不宜布置懸臂結構;工藝布置須設懸臂結構時,懸臂長度應小于2.0m,懸臂部分不應布置重量較大和振動較大的設備。
3.7 荷載較重和振動較大的設備,其基礎不應坐落在平臺上,而應坐落在地基上。操作平臺有集中荷載時,應采取特殊加固措施。
3.8 長度超過60m的廠房,應設兩個主要樓梯。主要通道的樓梯傾角,應不大于15°;行人不頻繁的樓梯傾角可達60°。樓梯每個踏步上方的凈空高度應不小于2.2m。樓梯休息平臺下的行人通道,凈寬不應小于2.0m。
3.9 廠房內主要操作通道寬度應不小于1.5m,一般設備維護通道寬度應不小于1.0m,通道凈空高度應小于2.0m。
3.10 通道的坡度達到6°~12°時,應加防滑條;坡度大于12°時,應設踏步。經常有水、油脂等易滑物質的地坪,應采取防滑措施。
3.11 高度超過0.6m的平臺,周圍應設欄桿;平臺上的孔洞應設欄桿或蓋板;必要時,平臺邊緣應設安全防護板。
3.12 天橋、通道及走梯,宜用花紋鋼板制作。直梯、斜梯、欄桿及平臺的制作,應分別符合GB 1053.1、GB1053.2、GB1053.3和GB1053.1的要求。
3.13 應定期檢查、維護和清掃欄桿、平臺和走梯。
3.11 走梯、通道的出入口,不應設于鐵路和車輛通行頻繁的地段;否則,應設置防護裝置,并懸掛醒目的警告標志。
3.15 道口和有物體碰撞、墜落危險的地點,均應設醒目的警告標志和防護設施。
3.16 設備裸露的轉動部分,應設防護罩或防護屏。防護罩、防護屏應分別符合GB 8193、GB 8197的要求。
3.17 設備的開關和操作箱,應設在設備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相互聯系的設備開關和操作箱,宜集中放置。主要設備電機的安裝高度,應便于操作人員檢查、維護;如難以滿足,應設局部操作平臺。
3.18 廠內各類管線、溜槽,不應妨礙操作和行走。
3.19 高于10m的建筑物,屋頂如有可燃材料,應在室外安設離地3m寬度不小于500mm的固定式消防鋼直梯。
3.20 屋面須檢查或經常清灰的廠房,高度大于6m的,應設檢修用固定式鋼直梯;多層廠房兩屋面高差大于2m的,應設直梯;房檐高大于10m的,應在檐邊設防護欄桿,小于10m的,可設安全掛鉤,掛鉤間距應不大于6m。
3.21 廠房應有足夠的、供設備(部件)裝配和檢修用的場地。
3.22 設備的檢修空間、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根據檢修部件的各種裝卸方向、部件的大小和位置確定合理的檢修空間,在檢修空間范圍內不應設置其他設備和構筑物;
--起重機吊運最大部件時,部件與固定設備、設施最大輪廓之間的凈空尺寸,應不小于100mm;
--用起重機吊裝、檢修的設備及部件,應布置在起重機吊鉤能垂直起吊的空間范圍內;
--檢修用起重機的提升高度,應滿足設備檢修工作的需要;
--起重機提升設備及部件需要通過平臺或墻壁的,平臺或墻壁應設置吊運通道口,通道口周邊與設備或部件的間隙不小于300mm;
--設備吊裝孔應設活動蓋板或保護欄桿、且每層吊裝孔設備進出的一邊應做成活動欄桿;
--建筑物第二層及其以上的墻壁設有吊裝拉門的,應在拉門處設高1.05m的隔墻或裝設可拆卸的保護欄桿,起重梁伸出墻外應不大于2m。
3.23 檢修場地的梁板荷載,應按滿荷載考慮;整體裝配重型設備有可能出現集中荷載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3.21 檢修設備的同時應檢修安全裝置和除塵設備,檢修后應立即重新安裝好,不得隨意棄置。
3.25 設備大、中修后,應經廠(車間)主管技術負責人、主管安全負責人和設備使用者驗收,不合格應返修。
3.26 檢修設備應事先切斷電源,用操作牌換電源牌,在操作箱上掛好“禁止開動”標志牌,方可開始作業。
3.27 在光線不足的場所或夜間進行檢修,應有足夠的照明。
3.28 多層作業或危險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并采取防護措施。
3.29 澆灌鋅合金時,現場不應有水,澆注件應干燥并預熱到80~120℃,雨天不應露天澆灌。
3.30 進行高處作業(包括15°以上的斜坡),應系安全帶。
3.31 遇到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4 工藝
4.1 一般規定
4.1.1 運轉設備的下列作業,應停車進行:
--處理故障;
--更換部件;
--局部調整設備部件;
--調整皮帶松緊;
--清掃設備。
4.1.2 人員不應進入礦石流動空間。
4.1.3 人員進入停止運轉的設備內部或上部,事前應用操作牌換電源牌,切斷電源,鎖上電源開關,掛上“有人作業,嚴禁合閘”的標志牌,并設專人監護。
4.1.4 原礦、精礦及尾礦的取樣點,應設在便于取樣、安全穩妥的位置。
4.2 破碎與篩分
4.2.1 停車處理固定格篩卡礦、粗破碎機棚礦(囤礦或過鐵卡礦)以及進入機體檢查處理故障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長度只限到作業點;
--設專人監護;
--進入機體前,預先處理礦槽壁上附著的礦塊或有可能脫落的浮渣。
4.2.2 固定格篩和粗破碎機受礦槽的周圍(給礦側或翻車側除外),以及螺旋分級機的槽體靠近磨礦機的排礦端,均應設欄桿。
4.2.3 粗破碎機無給礦設備的,翻車機應在正常運轉狀態下翻礦,或按設備運轉規程操作,不應在停車狀態下翻礦。
4.2.1 用吊車吊大塊礦石時,礦石應綁好掛牢,并由專人指揮緩慢起吊,吊物下不應有人。
4.2.5 需停機調整圓錐破碎機排礦口時,應先用鉛錘或其他工具測定,然后停車和切斷電源,方可進行調整。若須進入機內測定排礦口,應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4.2.6 清理粗破碎機翻車場地積礦時,作業人員應系安全帶,并應設專人監護。
4.2.7 處理顎式破碎機囤(堵)礦時,應首先處理給礦機頭部的礦石,然后從上部進入處理;不應采取用盤車的方向處理或從排礦口下部向上處理。進入顎式破碎機進料口作業時,應系安全帶,并設專人監護。
4.2.8 處理顎式破碎機下部漏斗堵塞時,應與上下作業崗位聯系好,斷開設備電源開關,并設專人監護。
4.2.9 干式篩分作業應有除塵設施,并在密封狀態下工作。密封裝置應有便于檢修、觀察的門洞。
4.2.10 篩子因超負荷被壓住時,應先停車,然后以專用的器械壓三角皮帶處理,不應手持棍棒壓三角皮帶處理。
4.3 磨礦與分級
4.3.1 磨礦機兩側和軸瓦側面,應有防護欄桿。磨礦機運轉時,人員不應在運轉筒體兩側和下部逗留或工作;并應經常觀察人孔門是否嚴密,嚴防磨礦介質飛出傷人。封閉磨礦機人孔時,應確認磨礦機內無人,方可封閉。
4.3.2 檢修、更換磨礦機襯板時,應事先固定滾筒,并確認機體內無脫落物,通風換氣充分,溫度適宜,方可進入。起重機的鉤頭不應進入機體內。
4.3.3 處理磨礦機漏漿或緊固筒體螺釘時,應固定滾筒;若磨礦機嚴重偏心,應首先消除偏心,然后進行處理。
4.3.1 球磨機“脹肚”時,應立即停止給料,然后按“前水閉,后水加,提高分級濃度降返砂”的原則處理。
4.3.5 用專門的鋼斗給球磨機加球時,斗內鋼球面應低于斗的上沿;用電磁盤給球磨機加球時,吸盤下方不應有人;不應用布袋吊運鋼球。
4.3.6 棒磨機添加磨礦介質,應停車進行。采用裝棒機添加介質時,應事先檢查裝棒機的各部件,確認完好,方可進行。裝棒機應有專人操作,應與起重機密切配合,并由專人指揮。
4.3.7 磨礦機停車超過8小時以上或檢修更換襯板完畢,在無微拖設施的情況下,開車之前應用起重機盤車,盤車鋼絲繩應事先經過檢查;不應利用主電動機盤車。
4.3.8 檢查泥勺機的勺嘴磨損情況時,作業人員應站在勺嘴運轉方向的側面,不應站在正面。
4.3.9 處理分級設備的返砂槽堵塞時,不應攀登在分級機、直線振動篩或其他設備上進行。
4.3.10 清除分級設備溢流除渣篦上的木屑等廢渣時,不應站在除渣篦子上進行。
4.4 采砂
4.4.1 運作中的采砂船應浮態正常,船體穩定,傾角小于0.5°。
4.4.2 采砂作業期間,在采砂船的首繩和邊繩的岸上設置區內,不應進行其他作業。
過采區應采取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災害的措施。
4.4.3 采砂船各層甲板不應有未固定的物件,操作平臺、梯樓、人行道應保持暢通。
4.4.1 不應隨意增加采砂船載荷,人員不應聚集船體一側或一端,無關人員不應上船。
4.4.5 采砂船的安全水位和最小采幅,應在設計中規定。采砂船工作時,干舷高不應小于0.2m;采砂船過河時,河面標高與采池水面標高之差,不應大于0.5m;采砂船過河段水位低于安全水位時,應筑壩提高水位,而不應采用超挖底板開拓法過河。
4.4.6 地表建筑物到采池邊的距離,不應小于30m;設備到采池邊的距離,不應小于5m;人員到采池邊的距離,不應小于2m。
4.4.7 采砂船作業時,在其回轉半徑范圍內,一切人員和船只不應停留或經過。
4.4.8 動力電纜應保持絕緣良好;敷設在地表的部分,應有警戒標志;水上的部分應敷設在浮箱或木排上。
4.4.9 駕駛室各控制開關、儀表以及卷揚機行程開關,應靈敏可靠。長期未啟用的或受潮的電機,應經電工測試絕緣良好,并征得電工同意方可開動。
4.4.10 在大風、大霧及洪水期間,除非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不應行船和調船。
當風速超過15m/s時,應停車并采取防風措施;風速超過20m/s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翻船或重大設備事故。
4.4.11 采砂船上應設置水位警報、照明、信號、通訊和救護設備。
4.5 選別
4.5.1 重力選礦
4.5.1.1 螺旋溜槽應按高度每2m~2.5m設一分層操作平臺。
4.5.1.2 離心選礦機運轉時,不應將頭伸入轉筒察看。調整給礦鴨嘴、洗滌噴嘴及卸礦水噴嘴的位置和角度,應停車進行。
4.5.1.3 離心選礦機的給礦漏斗箱及電磁閥出現堵塞故障時,應用三角折梯去處理。
4.5.1.1 跳汰機床層應每周清理一次,清除篩板篩孔上的雜物,并檢查篩板及其固定情況。
4.5.2 磁電選礦
4.5.2.1 調整干選磁滑輪下料分料板時,作業人員應站在磁滑輪側面進行,以防礦物迸出傷人。
4.5.2.2 干選磁滑輪的皮帶與滾筒之間進入礦塊或其他物體時,應在他人監護下進行處理;不應在磁滑輪運轉的情況下用鐵棍、鐵管或其他工具清除。
4.5.2.3 強磁選機運轉前,應將一切可能被磁力吸引的雜物清除干凈;鐵棍、手錘等能被磁力吸引的物體,不應帶到設備周圍。
4.5.2.1 電選機應安裝在干燥、通風地點,運行時操作人員應避免接觸高頻電纜。
4.5.2.5 電選機主機與高壓靜電發生器,應盡量靠近配置。高壓靜電發生器和電選機主機前,可鋪設橡膠絕緣地板。
4.5.2.6 電選機采用圓輥給料或電磁振動給料時,給料裝置的傳動電機或電磁振動器,應與高壓靜電發生器構成聯鎖。接入高壓之前,給料傳動電機或電磁振動器不能啟動;高壓跳閘后,給料傳動電機或電磁振動器應立即停止工作。
4.5.2.7 電選機主機和高壓靜電發生器,應用單獨支線分別與接地干線連接,不應串聯連接。
4.5.2.8 高壓電斷開后,應用接地放電器將電選機高壓電極上的殘余電荷放掉,方可與這些部件接觸或進行檢修。
4.5.3 浮選
4.5.3.1 開動浮選設備時,應確認機內無人、無障礙物。運行中的浮選槽,應防止掉入鐵件等雜物或影響運轉的其他障礙物。
4.5.3.2 更換浮選機的三角帶,應停車進行。三角帶松動時,不應用棍棒去壓或用鐵絲去鉤三角帶。
4.5.3.3 更換機械攪拌式浮選機的攪拌器,應用鋼絲繩吊運,不應用三角帶、磨繩吊運。
4.5.3.1 不應跨在礦漿攪拌槽體上作業。濺堆到槽壁端面的礦泥,應經常用水沖洗干凈。
4.5.3.5 浮選機進漿管、回砂管、排礦管和閘閥等,應保持完好、暢通和靈活,發現堵塞、磨損應及時處理。
4.5.3.6 浮選機槽體因磨損漏礦漿或攪拌器發生故障必須停車檢修時,應將槽內礦漿放空,并用水沖洗干凈。
4.5.3.7 浮選機突然停電跳閘時,應立即切斷電源開關,同時通知球磨停止給礦。
4.5.3.8 使用杯式給藥機調整給藥量,應停機進行。
4.5.3.9 配藥間應單獨設置,并應設通風裝置。人工破碎固體藥劑時,正面不得有人。
4.5.3.10 采用有毒藥劑或有異味藥劑的浮選工藝,或工藝過程產生大量蒸氣的,應設通風換氣裝置。
4.5.1 焙燒
4.5.1.1 使用煤氣,應按GB 6222的有關規定執行。
4.5.1.2 焙燒豎爐點火,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a) 開動抽風機10~15min;
b) 打開本爐的加熱煤氣末端放散管放散5min;
落后頂板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瓦斯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端面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超前支護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兩順槽安全出口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封泥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排水設施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絞車司機物料運輸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檔案管理員崗位職責
煤礦事故隱患的分類、分級及特點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是什么?
煤礦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議
淺談如何搞好煤礦“一通三防”工作
礦山三違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管理的薄弱環節和解決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