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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加工常見問題問答

  
評論:  更新日期:2026年08月10日  ? 收藏本頁

一、委托加工的基本判定

1.采購與委托加工應如何區分?

答:應以實際業務事實判斷。食品委托生產通常同時具有三個構成要素: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開展食品全部或部分生產活動,并將所生產食品交付給委托方或其指定對象。普通采購通常是購買供應商已經自主開發、生產并面向市場銷售的商品,采購方不實質決定產品技術要求、原輔料供應或專屬交付安排。合同名稱不是決定因素。

2.委托方必須提供原輔料或包裝材料,才屬于委托加工嗎?

答:不一定。委托方是否提供原輔料、包裝材料,只是判斷業務關系的一個因素。即使原輔料和包材均由受托方采購,只要受托方按照委托方提出的產品、品牌、包裝、質量或交付要求生產并交付,仍可能構成委托生產,典型情形包括ODM模式。

3.只指定交貨地點或交付方式,是否就屬于委托加工?

答:指定交貨地點或交付方式可以屬于“按照委托方要求”的表現之一,但不能脫離整體業務事實單獨判斷。若供應商只是銷售現有通用商品,采購方僅提出一般物流要求,通常不宜僅據此認定為委托生產;若產品系按訂單生產,并按指定方式交付給委托方或其指定對象,則需結合其他事實判斷。

4.是否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構成要素”,才能認定為委托加工?

答:是。按照《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問答,食品委托生產應同時符合三個構成要素:一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二是從事食品全部或部分環節的生產活動;三是交付所生產食品。是否簽訂“采購合同”“商標授權合同”或者“委托加工合同”,不能替代對實際行為的判斷。判斷提示:三個構成要素應同時具備;合同名稱、付款方式和是否提供原料均不是單獨決定因素。

5.食品監管上的委托加工與稅務上的委托加工,是否可以采用不同認定?

答:可以分別認定。食品安全監管、稅務、會計和民事合同可能采用不同的法律概念和判斷標準。食品安全領域應依據實際生產組織方式及食品安全責任關系判斷;稅務處理應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和交易實質另行確認,不能簡單相互套用。

6.誰應當被認定為委托方?

答:通常是向生產方提出生產要求、與生產方建立委托關系、接收或者指定接收所生產食品,并依法承擔委托生產食品安全責任的主體。商標所有人、付款方、經銷商或者銷售方不當然等于委托方,應結合合同、訂單、產品所有權、監督管理和交付安排綜合認定.

7.集團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間生產,是否屬于委托加工?

答:集團內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不按一般委托生產界定。例如,不同子公司生產同一食品并真實標示各自生產者信息,或者集團已建立統一制度對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間的常態化生產安排實施統一管理。集團成員接受集團外主體委托生產的,仍屬于委托生產??偣?、分公司還應結合實際許可主體和生產主體判斷。

8.僅向供應商提供原料,再由供應商完成加工,是否屬于委托加工?

答:如果本企業將原料交付給另一企業,并要求其完成特定加工后返還加工產物,通常符合委托生產的特征,受托方還應具備相應食品生產許可。僅僅要求供應商采購某種原料,用于供應商自主生產并面向市場銷售的產品,則不當然構成委托生產。

二、商標授權、品牌授權與聯名產品

9.商標授權是否一定屬于委托加工?

答:不一定屬于。純商標授權是指商標權利人僅許可他人使用商標,不參與產品配方設計,不提出生產要求,不取得產品所有權,產品由被授權方自行生產、自行銷售。商標授權同時符合委托生產三個構成要素的,應按委托生產管理。判斷提示:區分純商標授權與委托生產,關鍵在于商標方是否提出生產要求、取得產品并組織銷售或指定交付。

10.能否用“商標授權”替代委托加工關系,從而不標委托方信息?

答:不能。實際構成委托生產的,不得通過簽訂商標許可合同、特許經營合同、采購合同,或者使用“經銷、監制、出品、推廣”等表述,減輕或者免除委托雙方依法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11.產品是生產企業的通用產品,只為客戶加印商標,是否屬于委托加工?

答:需要結合商標方是否取得產品、是否組織銷售及交付方式判斷。若商標方僅許可使用商標,不取得產品所有權,產品由生產企業自行生產和銷售,通常屬于純商標授權;若客戶訂購該產品、產品按其要求交付并由其獨家經銷或專賣,即使配方是通用配方,也通常構成委托生產。

12.客戶要求專門設計彩袋、突出客戶商標,其他標簽信息均為生產企業信息,是否屬于委托加工?

答:專屬彩袋和客戶商標本身不是唯一判斷依據。若客戶只是進行聯名或商標許可,未對產品質量安全要素、交付和銷售方式作具體約定,可能不屬于委托生產;若產品為客戶專屬生產、由客戶取得并銷售,或者客戶對包裝、規格、質量和交付提出要求,則通常屬于委托生產。

13.客戶僅提供商標,配方、原料、工藝和標簽均由生產企業自行決定,是否屬于委托加工?

答:不能僅因客戶不提供配方或工藝就認定為普通采購。若生產企業使用自身技術生產,但按照客戶要求使用其商標,并將產品交付給客戶或其指定對象,通常屬于ODM形式的委托生產。只有在商標方不取得產品、不參與生產經營,產品由生產企業自行生產和銷售時,才更接近純商標授權。

14.商標所有人、委托方和銷售方可以不是同一企業嗎?

答:可以。商標權利人可以僅負責商標許可,另一主體作為委托方與生產企業建立委托生產關系,銷售方也可以是其他主體。各方應分別通過商標許可文件、委托生產合同、銷售合同等明確角色、權利和責任,標簽標示應與實際關系一致。

15.A公司授權B公司使用商標,B公司再委托C工廠生產,誰是委托方?

答:應分層判斷。若A僅向B授權商標,B向C提出生產要求并接收產品,則B是C的委托方,C是受托方。若A委托B生產,B又在具備相應許可和能力的前提下轉委托C,則A與B、B與C均構成委托生產關系,屬于多重委托;最終產品標簽和全過程監督還應符合多重委托要求。

16.聯名款食品是否屬于委托加工?

答:僅在標簽上使用聯名文字、圖案,且不對產品名稱、配方等質量安全要素以及交付、銷售方式作具體約定的,可以不認定為委托生產。聯名方一旦實質決定產品要求、專屬交付或銷售安排,并同時符合三個構成要素,應按委托生產管理。

17.品牌方要求工廠使用其商標生產,產品只銷售給品牌方,原料和配方由工廠決定,是否屬于委托加工?

答:通常屬于委托生產。該模式與商超自有品牌、品牌專屬產品相似:生產企業按照品牌方要求使用其商標生產,并將產品專門交付品牌方銷售。原料和配方由工廠決定,并不排除ODM委托生產關系。

18.餐飲連鎖定制帶有自身商標的小包醬料,是否需要按委托加工管理?

答:若小包醬料是按照餐飲連鎖要求定制生產,并隨餐直接提供給消費者,通常屬于委托生產。若其屬于專供餐飲企業、用于進一步加工制作且不面向其他客戶銷售的原輔料或半成品,還需結合實施問答中的專供原輔料或半成品情形進一步判斷。

三、113號令及委托方責任

19.《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何時施行?

答:《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3號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生產的食品,可以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20.新規對委托方和受托方提出了哪些核心要求?

答:委托方應依法取得相應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完成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具備監督受托方和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能力;受托方應取得覆蓋受托食品類別和品種明細的食品生產許可,并具備相應生產及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雙方還應建立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簽訂書面合同、履行報告、標識審核、監督、檢驗、留樣和召回等義務。

21.委托生產合同簽訂后多久需要報告?

答:委托雙方應在委托生產合同訂立后十個工作日內,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報告內容發生變化、合同終止或者有關證照被撤銷、吊銷的,也應在相關事項發生后十個工作日內報告。

22.為了減少報告手續,能否把實際委托加工改寫成“生產商與銷售商”關系?

答:不能。監管部門將根據實際生產組織方式認定法律關系。僅更改合同名稱、標簽引導詞、銷售關系或者條碼歸屬,不能改變實際委托生產事實;符合委托生產定義的,仍應履行報告、監督、標簽和其他法定義務。

23.委托加工產品的食品安全責任由誰承擔?

答:委托方應對受托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委托生產食品的安全負責;受托方應接受監督,并對其生產行為負責。合同可以明確雙方內部責任分配,但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法定食品安全責任。發生不合格食品召回時,由委托方依法實施召回,受托方應予配合。

24.委托加工產品的留樣需要保存到保質期屆滿后六個月嗎?

答:是。受托方應保存委托生產食品的檢驗記錄和產品留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于生產日期后二年。委托方可以根據需要或合同約定要求受托方提供樣品并自行留樣。短保食品同樣適用該保存期限要求。

四、標簽標識與聯系方式

25.委托加工產品應使用哪些雙方身份引導詞?

答:應使用“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能夠準確反映委托關系的字樣。不得用“監制、推廣、經銷、出品”等表述替代法定身份。為與第113號令保持一致,建議統一使用“受托方”,不使用含義不夠規范的其他稱謂。

26.委托加工產品是否必須同時標注委托方和受托方?

答:對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委托生產預包裝食品,自2026年12月1日起,應在緊鄰位置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并冠以規范身份字樣。對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原輔料、半成品或預包裝食品,相關主體信息可以依規定通過說明書或合同等方式注明。

27.能否只標委托方,不標實際生產企業?

答:應區分實施時間。2026年12月1日前,現行GB 7718—2011允許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地址,或者僅標示委托單位名稱、地址及產地。自2026年12月1日起,第113號令要求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委托生產預包裝食品同時標注委托方和受托方信息,不能再省略實際受托生產企業。

28.委托加工產品的聯系方式應標委托方還是受托方?

答:按照第113號令,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委托生產預包裝食品,應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受托方的名稱、地址;該條未要求必須同時標注受托方聯系方式。其他食品標簽法規、產品標準或特殊食品規定另有要求的,還應同時執行。

標簽提示:第113號令明確要求標示委托方聯系方式;受托方聯系方式是否標示,還應結合其他適用法規和標準。

29.標簽上增加銷售方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會不會因此被認定為委托加工?

答:不會僅因增加銷售方信息而當然構成委托生產。委托生產的認定仍取決于三個構成要素和實際業務關系。但附加的銷售方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替代或者掩蓋法定委托方、受托方和生產許可信息。

30.客戶要求標簽完全不體現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電話和SC編號,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食品標簽不得隱去依法應標示的生產主體信息。自2026年12月1日起,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委托生產預包裝食品必須標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規定信息;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其他法定標簽內容也應按適用法規和標準標注。

31.委托方地址應標營業執照住所還是生產許可證上的生產地址?

答:應標示能夠依法對應委托方主體的真實、有效地址,通常為登記注冊的住所或者依法登記、備案的經營場所,不應隨意用其他主體的生產地址替代。委托方同時持有生產許可證且擬標示生產地址的,應確認該地址與委托方主體、許可信息和實際經營關系一致。

32.大桶產品能否把委托方、受托方和聯系方式單獨貼在桶底,其他標簽信息放在桶身?

答:不建議將關鍵責任主體信息僅設置在桶底。委托方和受托方信息應當緊鄰、清晰、醒目并便于查看,標簽不得因位置隱蔽而影響識別。對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產品,宜在桶身主要可視區域集中標示;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產品可按相應規則通過說明書或合同補充,但仍應滿足追溯和識別要求。

33.非最小銷售單元的外箱是否必須標示完整標簽信息、受托方SC編號和產地?

答:應先判斷外箱是否屬于獨立銷售單元。若外箱僅用于運輸、倉儲且不直接銷售,可以按照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或儲運包裝要求標示,部分信息可通過說明書、合同或隨貨文件提供;若外箱可能作為獨立銷售單元,應按銷售包裝完整標示。受托方SC編號和產地的具體標示還應結合適用標簽法規、產品標準及包裝用途確認。

34.委托加工食品標簽上的SC編號應標注誰的?

答:應標注實際受托生產企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委托方沒有對應食品生產許可的,不得以委托方編號替代實際生產者編號;多重委托還應確保標簽能夠真實反映實際受托生產主體。

35.分公司有SC、總公司無生產資質,標簽應如何體現?

答: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實際組織生產的分公司,應作為實際生產主體真實標示其名稱、地址和生產許可證編號??偣究梢砸婪耸酒放品健N售方或集團信息,但不得替代或模糊實際生產主體。是否屬于集團內部委托,應結合統一管理制度和實際組織關系判斷。

36.進口食品在國內重新分裝后,品牌方與分裝工廠能否分別標為委托方和受托方?

答:國內分裝屬于食品生產活動。進口商或品牌方按照其要求委托具備相應食品生產許可的分裝企業分裝,并由分裝企業交付產品的,通常符合委托生產三個構成要素,可以分別作為委托方和受托方管理和標示。若屬于境外企業委托境內企業生產或僅用于出口的情形,應按食品進出口相關規定執行。

五、商品條碼與執行標準

37.委托加工食品應使用委托方還是受托方的商品條碼?

答:商品需要標注商品條碼時,委托加工產品通常應使用委托方依法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多地商品條碼管理規定及監管實踐均采用這一口徑。商品條碼并非所有食品標簽的當然必標項目,但一旦使用,必須保證注冊主體、產品信息和實際責任關系一致。

38.只有一個代工廠時,能否使用生產廠家的商品條碼?

答:一般不能僅因只有一個代工廠就使用受托方條碼。代工廠數量不改變商品條碼的注冊和使用規則。若業務實質屬于委托加工,通常應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商品條碼;使用其他主體條碼應有明確法律依據并符合所在地商品條碼管理規定。

39.委托方沒有商品條碼怎么辦?

答:委托方可以向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申請廠商識別代碼并編制商品條碼。不得擅自借用、冒用受托方或其他企業的條碼,也不得使用已經注銷的條碼。若產品不需要商品條碼,可以不標,但應滿足銷售渠道和追溯管理要求。

40.同一產品名稱,一部分自產、一部分委托生產,配料表不同,能否使用同一個條碼?

答:通常不應共用。同一名稱但配料表不同,往往意味著產品配方、特征或消費者識別信息發生變化,應按照商品項目編碼規則分別評估并通常分配不同商品條碼,以避免收貨、銷售、召回和追溯混淆。

41.產品由委托加工改為總經銷,原委托方條碼還能否繼續使用?

答:應重新核驗條碼注冊主體和產品責任關系。若條碼仍由原注冊主體合法持有,且該主體仍是產品所有者或責任主體、商品項目關鍵屬性未發生變化,可能繼續使用;若產品已轉為其他企業所有或僅由原委托方作為經銷商存在,則不得當然沿用原條碼。

42.委托加工產品使用受托方企業標準,委托方還需要自我聲明公開嗎?

答:需要。根據《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委托加工生產產品的,由委托方在提供產品前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使用受托方企業產品標準的,應事先取得標準所有者授權,委托方對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性負責。

43.委托方可以直接使用生產企業的企業標準嗎?

答:可以,但應事先取得企業標準所有者的書面授權,并確認該標準適用于擬委托生產的產品。委托方仍應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并承擔產品執行標準合規責任;涉及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的,還應執行所在地衛生健康部門相關要求。

六、資質與特殊產品

44.把已經生產好的粉末委托另一家企業造粒,造粒企業需要食品生產許可嗎?

答:一般需要。造粒屬于食品生產的部分環節,受托企業應取得覆蓋相應食品類別和品種明細的食品生產許可,并具備相應設備、工藝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若設備和人員進入委托方獲證場所提供勞務,生產全過程仍由委托方控制,可結合實際判斷;輻照等國家另有專門管理規則的外包環節,按相應規定執行。

45.受托方的SC許可范圍不覆蓋所委托產品,能否承接加工?

答:不能。受托方食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在有效期內,許可證副本載明的食品類別和品種明細應覆蓋實際受托生產的食品。許可范圍不覆蓋的,應先依法變更許可,不能通過合同約定、標簽表述或委托方資質彌補。

46.委托方只有營業執照,沒有食品經營許可,能否委托生產?

答:不能只看營業執照。委托方應根據實際經營活動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完成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可以依法備案;從事需要食品經營許可的活動,應取得相應許可。同時還應具備監督受托方和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能力。

47.門店個體工商戶能否作為委托方并在標簽上標示?

答:可以,但應滿足法定條件。個體工商戶屬于合法市場主體的,可以作為委托方,但需根據實際業務取得相應食品經營許可或完成備案,并具備與委托食品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員和監督能力。標簽上的委托方名稱應與登記及許可備案信息一致。

48.食品小作坊能否接受食品委托加工或貼牌生產?

答:按照第113號令,受托方應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許可范圍還應覆蓋受托產品。一般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不等同于食品生產許可證,因此通常不能作為該辦法下的受托方承接委托生產。地方對小作坊另有規定的,還應執行地方性法規,但不得規避國家食品生產許可要求。

49.有機產品委托加工需要滿足哪些認證要求?

答:有機標志只能用于經認證并處于有效認證范圍內的產品。委托生產時,產品配方、加工場所、生產過程和相關經營主體應納入認證機構審核及證書覆蓋范圍,不能簡單借用受托工廠的有機證書,也不能由未納入認證的品牌方自行標注有機標志。具體證書持有人和加工方要求應以適用的有機產品認證規則及認證機構結論為準。

50.地理標志產品委托加工時,委托方沒有專用標志使用資格,能否使用受托方資格?

答:一般不能借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主體、產品、產地、工藝和生產者應符合相應保護規定及核準使用條件。委托方沒有專用標志使用資格的,不能僅憑受托方資格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應確認委托模式是否允許、委托方或實際生產者是否已經依法核準,以及標簽主體與核準信息是否一致。

51.《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是否適用于食用農產品委托加工?

答:取決于加工后的產品屬性。僅進行分級、清洗、初級包裝等處理,產品仍屬于食用農產品的,主要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管理規定;將食用農產品加工成食品、食品配料或實施屬于食品生產的分裝、殺菌等環節,并符合三個構成要素的,適用食品委托生產管理。

52.倉庫僅將多個已封裝預包裝食品裝箱組合,是否需要食品生產許可?

答:若倉庫不拆開最小預包裝、不重新定量、不混配、不改變食品本體,只是將若干已封裝產品裝入運輸箱或組合外包裝,通常屬于倉儲、銷售或組合包裝管理,不當然需要食品生產許可。若拆包、分裝、混配、重新形成直接接觸食品的銷售單元或實施其他生產加工,應取得相應食品生產許可或委托有資質企業完成。

53.企業沒有醬料生產許可,能否自己制作小包裝醬料并標“贈品”隨主產品銷售?

答:不可以?!百浧贰辈桓淖兤涫称穼傩?,也不能免除食品生產許可、食品安全標準和標簽要求。企業許可范圍不包含醬料且工藝明顯不同的,應采購合格成品,或者委托食品生產許可范圍覆蓋該醬料的企業生產。

54.清潔標簽等級評定是否有統一官方文件?

答:目前沒有全國統一、強制性的“清潔標簽等級”官方評定制度。市場上的相關認證或評價通常依據認證機構規則、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開展,不能替代食品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相關宣稱時,還應保證真實、準確,不得誤導消費者。

七、合同、文件與風險控制

55.商標授權書和委托加工合同有什么區別?

答:商標授權書解決商標使用權和商標質量監督問題;委托加工合同解決生產組織、產品要求、監督方式、檢驗放行、標簽審核、食品安全責任和事故處置等問題。實際同時存在商標授權和委托生產的,兩類事項均應有明確、有效的書面約定,可以分別簽署,也可以在同一合同中分章約定。

56.委托加工合同應重點約定哪些內容?

答:至少應包括委托雙方資質,委托食品名稱、品種和執行標準,原料、食品添加劑及直接接觸食品包裝材料的采購或提供方式,委托方監督內容、方式和頻次,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處置及責任,以及其他食品安全事項。建議進一步明確配方和工藝、包材和條碼、標簽審批、檢驗放行、留樣、記錄、交付、召回、投訴、賠償、保密、知識產權和合同終止后包材處置。

57.產品包裝不標生產企業,也沒有委托加工合同,先付款再發貨,是否合規?

答:不合規風險極高。委托生產行為實施前,雙方應簽訂書面委托生產合同;食品標簽還必須依法標示生產主體及其他法定信息。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使用不合規標簽繼續生產或出貨,核驗雙方資質,完成合同、報告、標簽審核和包材整改后再恢復生產,不能以付款憑證替代書面合同和合規標簽。

58.生產企業質量負責人應重點識別哪些委托加工風險?

答:重點識別:委托方許可備案或管理能力不足;受托方許可范圍不覆蓋;合同和技術標準不完整;原輔料來源及責任不清;未經審核印刷包材;標簽隱去實際生產者或身份用詞錯誤;商品條碼冒用;商標、專利、認證標志授權不足;生產監督、檢驗放行、留樣和記錄缺失;多重委托未經評估;召回、投訴、事故和賠償責任不清。

59.委托加工雙方是否還需要單獨簽訂商標使用合同?

答:不一定必須單獨簽署。若產品使用的商標不屬于受托方,應有合法有效的商標許可依據。商標許可條款可以寫入委托生產合同,也可以單獨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無論采用哪種形式,都應明確許可范圍、期限、產品、質量監督、終止后包材處置等事項。

60.委托方如何記錄對受托方的監督檢查?

答:委托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監督內容、方式和頻次,并形成可追溯記錄。監督可采用駐廠、現場審核、巡查、視頻或信息化監控、第三方審核等方式;內容一般包括場所環境、設施設備、人員、原輔料、配方和執行標準、關鍵生產環節、檢驗、運輸交付、標簽說明書和生產記錄。監督記錄應由委托雙方確認并分別留存。

八、典型業務場景

61.通用配方產品供應餐飲客戶,包裝印有“某客戶專供”,是否屬于委托加工?

答:應區分產品用途。為特定食品生產企業或餐飲服務提供者定制的原輔料、半成品,用于進一步加工制作,包裝標明專供信息且不向其他客戶銷售的,實施問答明確可不按第113號令的委托生產界定。若屬于直接食用的成品食品、同時面向其他客戶銷售,或者其他事實符合三個構成要素,則應按委托生產判斷。

62.把原料交給供應商做美拉德反應或噴霧干燥,產物再作為本企業原料使用,是否屬于委托加工?

答:通常屬于委托生產。將原料交由另一企業按要求實施美拉德反應、噴霧干燥等食品生產環節,并將加工產物交回本企業,符合“按要求生產并交付”的特征。受托方應取得覆蓋相應產品或生產環節的食品生產許可;雙方應明確原料查驗、工藝參數、檢驗、交付和食品安全責任。

63.產品使用客戶商標,僅供餐飲渠道,不在標簽上顯示委托方和受托方,是否可以?

答:應區分是否直接提供給消費者。若產品是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構成委托生產的,自2026年12月1日起應在標簽上標注委托方和受托方規定信息,餐飲渠道并不當然豁免。若屬于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原輔料、半成品或預包裝食品,委托方和受托方信息可以依規定通過說明書或合同等方式注明。

64.受托方商標用于產品,而委托方支付加工費、原料由受托方采購,是否仍屬于委托加工?

答:仍可能屬于委托生產。商標屬于受托方、原料由受托方采購,都不是排除委托生產的決定性因素。只要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開展生產,并將所生產食品交付給委托方或其指定對象,即應按三個構成要素判斷。

65.生產過程在受托方工廠完成,與受托方派設備和人員到委托方工廠服務,有何區別?

答:在受托方工廠完成生產的,受托方應在其獲證生產場所內組織生產,并對生產行為負責,通常構成委托生產。受托方僅派設備或人員到委托方獲證場所提供服務,且物料、場所、質量體系、生產控制和產品放行均由委托方負責的,可能屬于設備或勞務服務;但若服務方實際控制生產過程,仍可能構成委托生產或其他違法外包。

66.外購成品、委托加工件和外協生產應如何管理?

答:應分類納入采購和外協管理。外購成品應查驗供貨者資質、合格證明和進貨記錄;委托加工及外協生產還應核驗雙方資質、許可范圍、合同和報告,實施過程監督、標簽審核、檢驗查驗、留樣、交付和召回管理。第113號令相關查驗、標識審核、檢驗及留樣記錄,通常至少保存至最后批次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無明確保質期的至少保存二年。

67.出口產品使用境外客戶注冊的商品條碼,是否需要在中國備案?

答:境內生產企業受境外企業委托生產,產品不以境內生產企業名義銷售,使用境外企業合法注冊的商品條碼,按照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現行說明

通常無需辦理境外條碼備案。企業仍應保存境外條碼注冊證明、授權和委托生產文件,并遵守出口目的國標簽、條碼和食品安全要求;產品轉內銷時應重新核查國內適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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