⑹ 檢查工程在安全設備、工藝的選用:
① 嚴禁施工現場使用國家、行業、地方等方面已明文規定的淘汰器材、設備和落后或不安全施工工藝;
② 支持和鼓勵施工項目優先選用國家、行業、地方推薦的器材、設備、新的安全施工工藝及新的安全防護材料、器具。
3.4 對施工設備與設施安全管理的監控:
⑴ 對設備安全管理的監督:
① 要求工地對現場施工和應急救援使用的全部設備在安裝和拆除、驗收與檢測、使用與保修、改造與報廢等各方面都建立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對職責、權限、工作程序等提出有明確要求,確定有監督檢查、考核方法,形成有組織措施的文件;
② 安全設備、設施采購:必須是合格產品、報送有效證明(說明或合格證、生產許可證、檢驗控制報告或是鑒定證書等)。不得購置國家、行業、地方等方面已明文規定要淘汰的產品。二手貨必須由有資質的鑒定單位出具的技術鑒定合格、有效使用的證明文件;
③ 監理應督促并參與施工企業定期(季或月)檢查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核查設備、器材在采購、安裝與拆卸、驗收與檢測、使用與保養、維修與改造以及報廢等相關記錄;
④ 檢查租賃設備雙方具有承擔的資質與能力的證明材料、租賃協議、出租方對設備、機具和配件性能、運行安全、檢測維修等證明文件;
⑤ 督促并檢查企業的設備檔案(臺帳),包括:自制、出租、承租設備的數量、型號與規格、日常檢修記錄和目前狀況等說明與記錄。
⑵ 對大型設備裝、拆的安全監理:
① 按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監督條例》核查裝、拆單位及人員的資質、資格,現場須報監理審查并辦理確認手續,且不準將裝、拆出租、分解給二個以上單位進行;
② 要求施工單位必須在裝拆之前申報“裝拆方案”和“安全措施”,經監理確認后予以實施;
③ 當設備裝拆完成,檢查裝拆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并出具的“合格證明”,向使用操作方移交的“安全使用證明”以及做使用附交底附記錄。使用單位必須派專人參與裝拆過程的監控與管理(包括:方案與措施審批手續,企業資質與人員資格,隱蔽部分的驗收,設備安、拆程序及過程是否與方案、措施相符,裝拆技術人員是否到位,完工必須經過檢查驗收,出具驗收證明和使用交底記錄等);
④ 設備安裝完成,必須經過自檢和行政批準的檢測機構實施檢測,檢測合格后并取得合格證后監理方可核準使用。
⑶ 對現場安全設施和防護的管理與監控:
① 檢查施工現場在危險部位是否設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② 檢查和督促施工企業或項目必須建立有:正確使用其警示標志和安全色的明確的制度和要求。對設置的部位、內容、各級的管理職責與權限,監督與檢查方法、組織等都有明確的(制度和要求)規定;
③ 要求施工現場的安全標志、安全色應統一規劃,并符合《安全標志》(GB2894-1996)、《安全標志使用條例》(GB1617-1996)和《安全色》(GB2893-2001)的要求和企業內部規定;
⑷ 對工程中使用特種設備的監理:
① 檢查項目使用的特種設備是否按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建立有該設備生產、使用的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并設有專人管理,明確相應的管理要求、職責和權限,確定有監督、檢查、考核的方法(產品單位應具有相關部門發的《生產許可證》);
② 檢查企業在管理中,是否按有關規定要求,落實了法定單位對其定期檢測并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
⑸ 監督工地落實現場安全檢查與測試工具:
① 施工企業應按現場所使用的設備配備有相對完善的檢測設備與工具(包括:檢查幾何尺寸的卷尺,經緯儀、水準儀、卡尺、塞尺,檢查受力狀態的傳感器、控力器、力矩扳手,檢查電器的接地電阻測試儀、絕緣電阻測試儀、電壓電流表、漏電測試報告等,測風速的風速儀等);
② 要求各種檢測設備與工具必須是證明齊全的合格產品(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專門機構的“認證證明”,“出廠檢測報告”等);
③ 要求各種安全檢測工具必須按國家規定期檢查和經常性校正(至少應每年檢定、校正一次,或按使用次數規定進行監理應查其書面檢驗報告或記錄)。
3.5對施工現揚實施“安全檢查”的要點:
⑴ 施工現場應按《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核查:
① 施工現場在執行中,是否安監理審批過的“總平面布置圖”上各臨設的安全間距與隔離措施等;
② 施工現場的“封閉管理”與“圍擋作業”和“六防”與衛生設施(防火、防水、防雷、防震、防洪、防風)達標與否;
③ 作業區、施工區、庫料區和腳手架是否已按規定遠離了高低壓電力網路和危害作業場所,并滿足規定的最小間距;
④ 對一切施工安全設施,必須按審批了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檢查和驗收,達標方可使用;
⑤ 現場的洞、坑、溝、高處臨邊和高危作業區等,要求必須有安全設防、安全標志、閃紅燈警示等,安全通道應暢通明亮;
⑥ 要求坑、槽施工應有全面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規章,其料堆、機械與坑、槽邊須按各種參數進行計算確定,保持可靠距離。
⑵ 按《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89-99)檢查施工設施與設備安全措施:
① 檢查(各種類型)腳手架的施工方案、立桿或架體基礎、架體與建筑結構、桿件和剪刀撐的連接固定、懸挑梁及架全穩定、腳手板、荷載架體和層間防護、材質與桿件接頭、通道與卸料平臺的搭設和各部分的施工技術交底與驗收、以及升降裝置與附著支撐等諸多內容;
② 基坑支護中檢查施工方案、坑壁支護、排水措施、坑邊荷載、臨邊防護、上下通道、土方開挖、周邊建筑設施和基坑支護的變形檢測、作業環境等內容;
③ 現澆構件的模板安裝中,檢查施工方案、支撐系統、立桿穩定、施工荷載、模板堆放與吊裝、支撐方法與驗收、拆除前砼強度、運輸道路與作業環境等方面;
④ 對“三寶”(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四口”(通道口、基坑口、板洞口、梯道(井)口)、“五邊”(基坑邊、陽臺邊、樓板邊、詹口邊、梯道邊)中使用器具、防護與設施的可靠性進行檢查;
⑤ 檢查施工用電:
a. 外電安全距離與防護措施;
b. 工作接地與接零保護系統;
c. 配電箱與開關箱的兩級防護的做法、參數、標記、門鎖、現場照明的電壓、回路、做法和接零保護;
d. 配電線路的電纜芯數、電線質量、穿越過道的保護、架設與固定;
e. 電氣裝置的參數與設備是否相匹配;
f. 用電記錄與檔案(巡視維修記錄、地極阻值搖測、規章制度)等內容。
⑥ 對物料提升機械檢查架體資證、限位保險裝置(定型化的停靠、超高超荷底極等限位、緩沖裝置)、架體穩定(纜風繩和建筑結構、連接)鋼絲索、卸料平臺門攔、架體安拆(方案、基礎、垂直度、架欄間隙、防護網、保護繩等)、傳動系統(地錨、卷鋼繩、滑輪與防脫保險裝置)、聯絡信號、操作規章、避雷、驗收與操作制度等;
⑦ 對外用電梯檢查人機資質、安全裝置(靈敏度、門鎖靈活)、荷載(配重與限控)、裝卸方案、架體穩定、聯絡信號、操作規章、避雷防護等內容;
⑧ 對塔吊的安全檢查內容為:人機資證、力矩限位器、超高變幅、行走限位器;吊鉤、卷揚機與上人爬梯的保險裝置;附墻裝置(或夾軌鉗)的安置距離、安裝與拆卸方案、指揮及方式(對講機、旗語)、電氣安全(卷線器、機與架的間距、防護、接地接零、基(軌)質量(有設計文件、安裝牢靠、軌道有限位器等)安裝驗收與定位記錄等;
⑨ 對施工機具中的木工(平刨、圓盤鋸)機械、手持電動工具、鋼筋、電焊機、攪拌機、氣瓶、打樁機、潛水泵、翻斗車等檢查人機資證、安裝穩定、電氣可靠(線路開關、接地接零等)、環境(棚、屋等)符合要求,操作有規程、防護與標志齊全等內容。
第四節 針對本工程的安全文明監理的具體措施
4.1 安全施工監理的方法
(1)提交一份由監理編制的安全生產監理實施細則,供業主審批。
(2)協助業主與承包人簽訂工程項目施工安全協議書。
(3)審查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單位資質。
(4)檢查承包商安全管理體系及責任是否健全,督促承包商嚴格執行《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和《施工操作規程》,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有針對性、可行性的安全措施。
(5)要求承包商制定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不同的施工階段,不同季節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確保施工安全。
(6)要求承包商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強化安全教育。督促承包人工程施工前,必須對工程參與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做好逐級安全交底工作,并對安全交底進行書面記錄,并要求特種人員持證上崗。在施工過程中,應根據現場人員的變化,施工工法和施工工況的變化等實際情況,督促承包人對施工參與人員進行專項的安全交底,進行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控制。
(7)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安全動態、進度計劃、統計資料、管理圖表。
(8)審核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的技術鑒定書。
(9)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工序交接檢查,分項、分部工程安全檢查報告。
(10)審核簽署現場有關安全技術簽證文件。
(11)審核工程安全事故處理報告。
(12)在施工現場監理隨班日常檢查,如遇到下列情況,安全監理可以下達“暫停施工指令”:
a施工中出現安全異常,經提出后,施工單位未采取改進措施或改措施不得力時;
b對已經發生的工程理故未進行有效處理而繼續作業時;
c安全設施未經檢查驗收而擅自進行施工時;
d擅自變更設計圖紙而進行施工時;
e使用沒有合格證書的材料或擅自替換、變更工程材料時;
f未經安全資質審查的分包單位的施工人員進入現場施工時。
4.2 安全施工監理的具體措施
4.2.1 安全施工預控措施
(1)嚴格審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高危作業安全施工及應急搶險方案,并督促其實施。
(2)嚴格審核承包人的安全保障體系,承包人內部要建立從公司到項目部到施工班組至每個工人的安全保證體系和措施。
(3)督促承包人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4)協助承包人項目機構落實安全制度,由承包人項目經理作為工程安 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責任人,下設專職安全員。
(5)對施工過程中的高危作業等進行巡視檢查,每天不少于一次。發現嚴重違規施工和存在安全施工隱患的,由總監下達工程暫停施工令并報告業主;承包人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安全監督部門報告。
4.2.2施工階段安全監理的措施
(1)督促承包人建立安全施工的巡視、檢查制度,通過現場巡視、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督促承包人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參加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檢查。
(2)日常現場跟蹤監理。凡有施工的地方,都有監理人員在場,對各工序、各部位的安全情況進行跟蹤監理、檢查。尤其重點檢查現場的臨時用電、雨季安全用電、高處作業、大型吊重安裝、打樁施工等特殊工作和危險作業是否按照安全技術措施和規程操作。
(3)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承包人的臨時支撐和腳手架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4)復核承包人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并簽署意見。未經安全監理人員簽署認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5)對主要結構、關鍵部位的安全狀況,除進行日常跟蹤檢查外,視施工情況,必要進可做抽檢和檢測工作。
(6)對高危作業的關鍵工序,安全監理人員實施現場跟班監督檢查。
(7)對每道工序安全檢查后,作好記錄并予以認可。
(8)督促施工現場實行封閉施工。施工現場四周除人員、車輛進出口通道外,其余周邊應按規定設置連續封閉的圍墻。位于道路兩旁的建設工程從第2層施工開始,必須采用合格的安全網進行全封閉施工。
(9)建設單位應在施工方案確定之前,會同設計、施工單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郵電、電力等有關部門(單位),對可能造成周圍建筑物、構筑物、防汛設施、地下管線損壞或堵塞的建設工程進行現場踏看,并制訂相應措施,保證施工安全進行。
(10)建設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一個月內(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車半個月內)拆除工地圍欄,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臨時設施,并將工地及四周環境清理整潔,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4.2.3安全應急措施
(1)施工單位應與有關單位的密切聯系,了解附近醫療、消防、公安、交通、電力、燃氣部門以及街道派出所電話、地址,以便發現情況及時聯系。
(2)做好現場消防物品準備,定期檢查和更換消防器材,配備各種安全防用具。
(3)督促施工單位加強現場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培訓以及滅火知識教育。
(4)督促施工單位制定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5)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立即下達停工令,責令施工人員撤離現場,嚴格保護事故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6)協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
4.3文明施工監理的具體措施
(1)嚴格遵守江蘇省、無錫市及江陰地區有關部門頒發的文明施工有關規定。
(2)承包商應成立文明施工管理小組,設立文明施工負責人,經常檢查工地文明施工情況。
(3)審查承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中文明施工的措施是否完善、可行及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的文明施工是否落實。承包商違反文明施工規定的野蠻施工,監理有權阻止。
(4)要求承包商根據施工總體安排,安排臨時排水、堆場、生活設施等,要做到有條不紊。
(5)施工過程中,監理有權阻止違反文明施工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提出整改,直至落實為止。承包人應成立文明施工領導小組,并配有專職文明施工人員,經常檢查文明施工情況。
(6)督促施工總承包人對施工現場的施工設備、材料堆放、場地道路、生活設施進行統一合理布局,要求按規定做好施工標志、標牌,維持清潔、整齊、有序的環境,并納入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文明施工制度,由項目經理組織實施。各分包單位應嚴格執行總包人的規定。建設單位應支持協調施工總承包人的文明施工工作,承擔有關義務。
(7)施工現場主門右側必須懸掛施工標牌。施工標牌應標明工地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的姓名、開竣工日期及監督電話。
(8)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必須在胸前佩帶個人身份標卡,作業工作應佩帶個人身份標卡。標卡由總承包單位統一制作,標卡應標明人員姓名、本人照片、工種或職務、所屬單位。管理人員和施工作業人員的標卡應分顏色區別。
(9)施工現場應設置連續、通暢的排水設施和其他應急設施,防止泥漿、污水、廢水直流或堵塞水通道和市政排水。
(10)施工現場應設置洗車槽。出入工地的機動車輛必須在工地沖洗干凈后,方允許上路行駛。對運輸車輛出車前進行檢查、覆蓋,以保證運輸時不至于灑落路面、污染路面,對灑落路面的混合料即刻進行清理,要求運輸時派專人進行檢查。對施工作業機械,運輸車輛作業時所產生粉塵
進行控制,并定期對施工現場周圍地面進行淋水,減少灰塵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同時做好對城市綠化、地下管線、地下文物的保護。
(11)工程所在地應根據施工現場周圍環境情況對使用高噪音機械做出禁止限制措施,要求承包商控制噪聲,減少施工機械、施工作業、施工運輸車輛特別是夜間施工所造成的對附近居民的影響,確需進行夜間施工時,采取必要的減噪措施,同時報經主管部站批準。
(12)施工現場應設置統一的集體食堂,食堂位置原則上應遠離廁所、污水溝、垃圾等污染源20米以上,有合格的可供食用的清潔水源和暢通的排水設施。食堂管理符合衛生標準。炊事員和茶水工上崗持有效的健康證明。工地應設茶水亭和茶水桶。做到有蓋、加鎖和有標志。夏季施工應有防暑降溫措施。
(13)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宿舍應使用永久、半永久建筑房屋或活動板房,并具備良好的防潮、通風、采光性能,人均床鋪占有面積不小于2平方米,并進行適當分隔。男女宿舍和淋浴室應能滿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建筑工人宿舍應有管理制度,并落實治安、防火、衛生、計生管理責任人。
(14)施工現場應設置職工廁所,廁所應有簡易化糞池或集糞坑,并加蓋定期噴藥。廁所內必須有水源或供沖洗,落實每日有專人負責清潔。工地應設立生活垃圾桶,并每日清運。
(15)承包人應當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盜、防火措施。
(16)督促承包商嚴格控制按標準做好施工圍蔽,并堅持維護。
(17)督促承包商嚴格按規定進行施工泥漿的處理。
(18)協助承包商解決落實文明施工過程中碰到的問題。
4.4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1)施工企業發生安全事故后,應及時報告項目主管領導,再根據事故的嚴重性上報有關部門,以便盡快得到妥善處理。
(2)弄清事故的原因,收集與事故有關資料,最大程度地采取補救措施,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完成。
(
3)協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