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救器工負責管轄范圍內自救器的收發、保管、檢查和維修。
2.收發自救器時,要輕拿輕放,嚴禁碰撞;收回的自救器要擦干凈,并進行外觀檢查,放回原處。
3.自救器由礦集中管理,實行專人專用,對號發放。
4.對在用的自救器應逐臺建帳、登卡,即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使用者的姓名、開啟原因,使用效果等。
5.對使用過的自救器要及時注銷并補充。凡封條破壞或已開啟過的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應報廢;未使用過的自救器,存放時間長達5 年以上的,也應予以報廢。
6.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同一庫房內。自救器庫房必須通風良好,整潔干燥,不得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汽。庫房中的自救器應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他熱源直接輻射的地方。
7.交接班時,要把自救器使用情況、損壞程度交接清楚。分管的自救器帳、卡、物必須相符。
8.各礦收到廠家發來的自救器后,必須在一個月內由自救器工配合供應部門對外觀(包括銘牌、出廠日期和標重)、氣密性和稱重(僅指過濾式自救器)進行驗收,發現產品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與廠家聯系退換。
9.過濾式自救器的稱重檢查應使用經過校正誤差不超過士1 克的天平,增重超過10 克的自救器應予報廢。
10.使用ZJ 型氣密檢查儀檢查過濾式自救器氣密性時,要求在15 秒內壓力計水柱下降不得大于8毫米;用60 ~65 攝氏度溫水檢查時,不得有冒泡漏氣現象。否則要更換膠圈或進行維修,以保證氣密合格。
11.在60 ~65 攝氏度溫水中進行隔絕式自救器氣密性檢查時,自救器浸入水中出現連續冒泡,或浸入水中一分鐘內(10 秒后開始計數)斷續冒泡超過8個的,要及時進行維修。1 年內,經檢查低于8 個泡的,可不進行氣密性維修;期滿1 年時,都要及時維修。
12.用溫水檢查自救器后,必須把自救器擦拭干凈。
13.使用的氣密儀必須經過調試、檢查,要求儀器系統本身是氣密的。
14.氣密儀的工作壓力范圍為(480 ~520)×9.81 帕,檢查自救器時,可將壓力計水柱提高到540 毫米。封壓后10 秒鐘,水柱保持不動時,則認為氣密儀調試合格。
15.將被試自救器放入氣密儀的工作室中。如果檢查過濾式自救器,須預先在工作室里放置隨機附帶的L 形填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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