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 欲走還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應注意的問題
???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二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時,不得刁難,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包括成本費)等。這就為勞動者進行健康損害鑒定、追究健康損害責任提供了證據保證。
? 13.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什么?
???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有的用人單位故意隱瞞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真實情況,不向勞動者告知危害真相,使勞動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
??? 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及其后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工資待遇、崗位津貼和工傷社會保險待遇;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育;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以保證勞動者的職業病危害知情權。
? 14. 勞動者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后應當如何做?
???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禁忌是指有些勞動者,由于處在特殊生理狀態或者病理狀態,從事特定這野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這種特殊的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 許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勞動者的健康損害具有劑量效應關系,如果發現勞動者出現與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首先必須調離原崗位,以避免加重健康損害。同時,還應進行妥善安置,這包括調換工種和崗位、醫學觀察、診斷、治療和療養等一系列措施。另外,為了保障勞動者獲得離崗時健康檢查的權益,避免用人單位逃避健康損害的責任,本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解除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廣州工貿有限公司20XX年度職業病防治…
職業危害與職業病預防
兩種新增職業病診斷標準發布
新版《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增加腕管綜…
新版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將職業病調整為…
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知識
如何預防農藥中毒?
農藥中毒的解毒藥物有哪些?
一般勞保用品有哪些?特種勞保用品有…
粉塵危害及防護
毒物進入人體的三種途徑
高處作業的分級和種類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一)【廢止】
外照射防護與內照射防護的基本方法
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
硫酸的主要理化和危險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