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女職工的產假是如何規定的?
(一)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產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
(二)難產女職工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按照有關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增加產假天數;
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產,或嬰兒死亡,其產假分別按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確定。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
11、教師正值寒暑假期間生育,產假是如何規定的?
女教師正值寒暑假期間生育,產假順延。
12、哺乳嬰兒的女職工,其哺乳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二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個嬰兒,每次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勞動時間內的二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13、女職工在哺乳期間,有哪些特殊保護?
(1)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Ⅲ級體力強度的勞動;(2)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錳、氟、溴、甲醇、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3)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 勞動;(4)產假期滿后,是否辦理離崗休假,根據工作情況和自愿相結合的原則,由有關部門批準招待。在批準休假期間內工資不得低于75%。(勞動部勞安字[1990]2號《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
14、集體企業、實行承包或租賃的單位是否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集體企業及實行承包或租賃的單位,應該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勞動部勞安字[1989]1號《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
15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取得法律援助?
可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如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對違反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本辦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弄事責任。
16、關于上述各問題中有關用語的含義是什么?
(一)“第三、四級體力勞動強度”:是指按照國家標準GB3869-8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確定的第三、四級體力勞動強度。
(二)“一級高處作業”:是指按照GB3608-83《高處作業分級》的規定,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三)“低溫作業”:是指經常在5℃以下低溫環境中的作業。
(四)“冷水作業”:是指上肢或下肢經常直接接觸冷水的作業。
(五)“野外流動作業”:是指各種施工、地質勘測、碼頭裝卸、養路等露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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