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設備的管理
? 《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同時工作場所的“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應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對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應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而放射防護對設備的管理除符合上述要求外任何單位在生產、使用、銷售前,必須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或和同級公安部門登記后,方可從事許可范圍內的放射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儲存、轉讓、調撥、使用、運輸等均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
《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急救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控制措施。對放射事故的處理國家實行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和報告、立案制度。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調查處理人體受到超劑量照射的放射事故,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放射性同位素丟失、被盜的放射事故,兩個部門相互配合協調調查。發生或發現放射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在2小時內報當地衛生、公安部門,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同時報環保部門,并逐級上報。衛生、公安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及人員趕到現場,根據不同情況立案調查處理。對一般放射事故,由市級衛生、公安部門負責,嚴重及重大放射事故,由省級衛生、公安部門負責組織立案調查。在事故結案后30天內,逐級上報《放射事故結案報告》至衛生部、公安部。
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按職責劃分對職業防治工作及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具體職責由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而放射防護的監督檢查分別由縣級以上衛生、公安、環保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和有關規定實施??h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放射防護監督員,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任命,在其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管理。
???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責令停建、關閉;罰款;沒收非法所得;降級、撤職或者開除;取消認證資格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放射防護有關法律、法規,除可以給予上述處罰外,還可以或會同公安部門給予吊銷許可(登記)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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