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對激光設備和設施電氣部分的安全要求及有關試驗方法,給出了基本的電氣安全預防措施的指南。
本標準適用于符合本文所規定的激光設備和設施的安全要求及有關試驗方法,目的是從以下幾個方面為設備使用者提供可靠的防護:
a) 直接和間接的接觸;
b) 過高溫度作用(著火危險);
c) 炸裂和內爆;
d) 有毒的或有腐蝕性的物質的作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激光設備和設施中在安全特低電壓下工作、無觸電危險的電氣部分的直接和間接觸及防護;也不適用于含有激光器部件的整個設備(例如醫療設備、辦公機器及在危險環境里使用的設備)。這些設備應遵照其他的電氣安全標準。但是,如果激光器從設備中拆出仍可工作,該拆出的激光器應遵從本標準的要求。本標準也不適用于處在研制或設計中的激光設備和設施。
本標準不適用于對激光設備所產生的激光輻射的使用;也不說明輻射防護措施。但當激光輻射防護裝置與電氣設備相連時,則應根據本標準中規定的試驗來估計其電氣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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