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未使用過的礦物絕緣油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標記、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變壓器、開關及需要用油作絕緣和傳熱介質的類似電氣設備所使用的、由石油餾分為原料,經精制后得到的未使用過的含和不含添加劑的礦物絕緣油。發電機用油可參考本標準。
本標準不包括由再生油制得的礦物絕緣油。
本標準不適用于在電纜或電容器中作為浸漬劑使用的礦物絕緣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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