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產生的固體廢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從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中提煉金屬的排污單位,屬于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或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不適用于本標準。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中,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的焚燒處置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焚燒》;執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 30485)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水泥工業》(HJ 847);執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焚燒處置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生活垃圾焚燒》;執行《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3)及其他無機化學工業專項排放標準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無機化學工業》;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放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化工業》(HJ 853);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廢礦物油加工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HJ 1034)。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的其他生產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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