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廢棄資源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申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廢棄資源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廢棄資源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廢棄資源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廢棄資源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再生銅、再生鋁、再生鋁(包括廢鉛蓄電池)、再生鋅排污單位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HJ 863.4);廢紙加工工業排污單位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廢棄資源加工制造建筑材料排污單位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與核發技術規范 陶瓷磚瓦工業》(HJ 95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泥工業》(HJ 847)。本標準不適用于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置設施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在廢棄資源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GB 13223)的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的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化工業》(HJ 853);本標準未作出規定的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的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工業窯爐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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