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申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無機化學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無機化學工業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具體包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中無機酸制造2611、無機堿制造2612、無機鹽制造2613及其他基礎化學原料制造2619中無機化學工業產品制造。以上述物質作為副產品的其他化工生產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不適用于本標準,執行相應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不適用于本標準,執行相應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生產生物氫氣、一般氣體(電解制氫氣除外)、稀有氣體、液態空氣及壓縮空氣等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水體〔2016〕189號附件1);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執行。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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