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工業企業(2614有機化學原料制造、2625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3農藥制造、264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266專用化學產品制造、268日用化學產品制造、271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272化學藥品制劑制造、275獸用藥品制造、276生物藥品制造)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監測及監督實施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化學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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