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爆破拆除
2.3.1爆破拆除工程應根據周圍環境條件、拆除對象類別、爆破規模,并應按照國家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分為A、B、C三級。爆破拆除工程設計必須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核,做出安全評估批準后方可實施。
2.3.2從事爆破拆除工程的項目經理部,必須持有所在地有關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承擔相應等級或低于企業級別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設計人員應具有承擔爆破拆除作業范圍和相應級別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作業證。從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3.3爆破拆除需采用用的爆破器材,必須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請《爆破物品購買證》,到指定的供應點購買。嚴禁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破器材。
2.3.4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向所在地有關部門申請領取《爆破物品運輸證》。應按照規定路線運輸,并應派專人押送。
2.3.5爆破器材臨時保管地點,必須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嚴禁同室保管與爆破器材無關的物品。
2.3.6破拆除的預拆除施工應確保建筑安全和穩定。預拆除施工可采用機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墻體或不影響結構穩定的構件。
2.3.7爆破時應限制一次同時爆破的用藥量。建筑爆破拆除施工時,應對爆破部位進行覆蓋和遮擋防護,覆蓋材料和遮擋設施應牢固可靠
2.3.8爆破拆除應采用電力起爆網路和非電導爆管起爆網路。必須采用爆破專用儀表檢查起爆網路電阻和起爆電源功率,并應滿足設計要求;非電導爆管起爆應采用復式交叉封閉網路。爆破拆除工程不得采用導爆索網路或導火索起爆方法。
2.3.9裝藥前,應對爆破器材進行性能檢測。試驗爆破和起爆網路模擬試驗應選擇安全部位和場所進行。
2.3.10爆破拆除工程時實施要應在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領導下成立爆破指揮部,并應按設計確定的安全距離設置警戒。
2.4靜力破碎拆除
2.4.1采用靜力破碎作業時,灌漿人員必須戴防護手套和防護眼鏡。孔內注入破碎劑后,嚴禁人員在注孔區行走,并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2.4.2靜力破碎劑嚴禁與其它材料混放。
2.4.3在相鄰的兩孔之間,嚴禁鉆孔與注入破碎劑施工同步進行。
2.4.4拆除地下構筑物時,應了解地下構筑物情況,切斷進入構筑物的管線。
2.4.5建筑基礎破碎拆除時,挖出的土方應及時運出現場或清離工作面,在基坑邊沿1m內嚴禁堆放物料。
2.4.6破碎時,發生異常情況,必須停止作業。查清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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