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火安全
施工現場應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命區等區域。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現場應配備足夠消防器材,由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換,確保完整好用,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的距離不得少于30m,如達不到此距離要求,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謊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作業時不準焊、割;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 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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