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坑支護施工的安全技術
保證基坑支護結構安全工作,除必須有合理的設計外,還需施工的密切配合,嚴格按設計要求精心施工。任何超挖都使得支護結構超載工作,必然導致嚴重后果,因此,施工前應嚴密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2.1 基坑土方開挖應在降水排水施工完成且運轉正常達到預期要求后方可進行。基坑周圍地面應采取防水、排水措施,避免地表水滲入基坑周圍土體和流入坑內。坑內應設置排水溝和集水井,及時抽除積水。
2.2 基坑開挖應連續施工,盡量減少無支護暴露時間,開挖必須遵循“自上而下,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利用錨桿做支護結構時,應按設計要求,及時進行錨桿施工,而且必須待錨桿張拉鎖定后方可進行下一步開挖。
2.3 坑邊不宜堆放土方和建筑材料,如不可避免時,一般應距基坑上部邊緣不小于2m,棄土堆高不超過1.5m,并且不超設計荷載值。在垂直的坑壁邊距離還應適當增大。軟土地區不宜在坑邊堆置棄土。當重型機構在坑邊作業時,應設置專門的平臺或深基礎等。同時,應限制或隔離坑頂周圍振動荷載的作用。
2.4 基坑挖土時,要做好挖土機械、車輛的通道布置,安排好挖土順序等,不得在挖土過程中碰撞圍護結構。并做好機械上下基坑坡道部位的支護。
2.5 采用機械開挖時,為保證基坑土體的原狀結構,應預留150~300mm原土層,由人工挖掘修整。基坑開挖完畢后,應及時清底驗槽并鋪設墊層,以防止暴曬和雨水浸刷破壞原狀結構。如果基底超挖,應用素混凝土回填或夯實回填,使基底土承載性能達到設計要求。
2.6 基坑周邊設圍護欄桿和安全標志,嚴禁從坑頂扔拋物體。坑內應設安全出口便于人員撤離。所有機械行駛、停放要平穩,坡道應牢固可靠,必要時進行加固。
2.7 配合機構作業的清底、平整場地、修坡等施工人員,應在機械回轉半徑以外工作:當必須在回轉半徑以內工作時,應停止機械回轉并制動好后方可作業。
2.8 土方機械嚴禁在離電纜1m距離以內作業。機械運行中,嚴禁接觸轉動部位和進行檢修:在修理工作裝置時,應使其降到最底位置,并應在懸空部位墊上墊土。
2.9 挖掘機正鏟作業時。其最大開挖高度和深度不超過機械本身性能的規定。反鏟作業時,履帶距工作面邊緣距離應大于1.5m。
3 深基坑支護設計中的注意事項
3.1 徹底轉變傳統的設計理念 對于深基坑支護結構的設計,國內外至今尚沒有一種精確的計算方法,多數是處于摸索和探討階段,我國也沒有統一的支護結構設計規范。土壓力分布還按庫倫或朗肯理論確定,支護樁仍用“等值梁法”進行計算。其計算結果與深基坑支護結構的實際受力懸殊較大,既不安全也不經濟。由此可見,深基坑支護結構的設計不應再采用傳統的“結構荷載法”,而應徹底改變傳統的設計觀念,逐步建立以施工監測為主導的信息反饋動態設汁體系。這是設計人員需要加強科研攻關的方向。
3.2 建立變形控制的新的工程設汁方法 目前,設計人員用的極限平衡原理是一種簡便實用的常用設汁方法,其計算結果具重要的參考價值。但是,將這種設計方法用于深基坑支護結構,只能單純滿足支護結構的強度要求,而不能保證支護結構的剛度。眾多工程事故就是因為支護結構產生過大的變形而造成的。鑒于上述實際,在建立新的變形控制設計法時,應著重研究支護結構變形控制的標準、空間效應轉化為平面應變和地面超載的確定及其對支護結構的影響等問題。
3.3 大力開展支護結構的試驗研究 開展支護結構的試驗研究(包括實驗室模擬試驗和工程現場試驗),雖然要耗費部分資金,但由于深基坑支護工程投資巨大,如經過科學試驗再進行設計時,行定會節省可觀的經費。因此,工程現場試驗是非常必要的。通過工程實踐積累大量的測試數據,可對同類工程的成功打奸基礎,為理論研究和建立新的計算方法提供可靠的第一手資料。
4 結語
建筑基坑的開挖與支護結構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廠程結構、建筑材料、施工工藝和施工管理等多方面。它是集上力學、水力學、材料才學和結構力學等于一體的綜合性學科。支護結構又是由若干具有獨立功能的體系組成的整體。正因如此,無論是結構設計還是施工組織都應當從整體功能出發,將各組成部分協調好,才能確保它的安全可靠、經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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