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編制安全專項方案的主要內容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中規定: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如: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或者地下室三層(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米(含5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工程;隧道工程、逆作法施工工藝、土體凍結法施工工藝;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米,或跨度超過18米,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30米以上的高空作業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工程;深水作業工程等。
認真做好吖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和檢查驗收工作
1、工程開工前,施工方案的編制負責人應向參加施工的各類人員,應就經審批后的施工方案進行交底,特別是對涉及到的各類安全技術措施要進行詳細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確保每一名員工都明白,工程施工特點以及各個時段的安全施工要求,這是貫徹落實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關鍵。
2、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理人員應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對操作人員進行詳細的工序、工種安全技術交底,使全體施工人員懂得各自崗位職責和安全操作方法,這是貫徹落實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補充和完善過程。工序、工種安全技術交底要結合《安全操作規程》及企業現行的和業主方所要求的各類安全施工規范、標準和要求來進行,避免口號式,無針對性的交底。并認真履行交底簽字手續,以提高接受交底人員的責任心。
3、項目經理應組織現場施工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對已落實好的各類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投入使用前的驗收,掛牌工作。同時,施工過程中,要經常檢查各項安全技術措施使用情況和維護情況,使之始終保持完好狀態,達到既定的施工安全目標。這是貫徹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的組織保障。
總之,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應從施工的實際需要出發,制定出針對性強、經濟適用、安全可靠的保證措施,才能確保工程項目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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