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結構的臨近破壞,破壞和倒塌,統稱質量事故,簡稱事故。破壞稱為破壞事故,倒塌稱倒塌事故,建設部規定建筑工程的事故有以下幾個級別:
①一級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者;
②二級重大事故,指死亡10-29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者;
③三級重大事故,指死亡3-9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者;
④四級重大事故,指死亡2人以上,重傷3-19人,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者;
⑤一般質量事故,指重傷2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5千元以上者;
⑥質量問題,制經濟損失不足5千元者。
縱覽以上分析,建筑結構的缺陷和事故,雖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事故表現為建筑結構局部或整體的臨近破壞,破壞和倒塌;缺陷僅表現為具有影響正常使用、承載力、耐久性、完整性的種種隱藏的和顯露的不足。但是,缺陷和事故有是同一類事故的兩種程度不同的表現,缺陷往往是產生事故的直接或間接原因;而事故往往是缺陷的質變或經久不加處理的發展。
下述實利,可以說明從缺陷到重大事故的發展
據電視報道浙江1997年某職工宿舍樓整體倒塌事故該工程為一五層磚混結構宿舍樓,建筑面積2476m2造價219元/m2。于1994年5月開工,1995年1月竣工,同年7月交付使用。該工程的質量問題可從以下5方面分析:
①從設計因素看,設計可靠度偏低,有明顯承載力薄弱部位,尤以基礎墻為甚;
②從材料因素看,突出問題是磚的勻質性差,質量低劣;
③從施工因素看使用了不合格的磚做基礎,砌筑砂漿輕度不足;沒有按原設計要求對±0.00標高以下基礎內側做回填土,而是擅自變更為架空拔地面,基礎墻內側來回填土,形成了因洪水災害和地表水長期滲透使基礎墻長期處于積水狀態;
④從建設單位因素看,片面壓低造價,提高低質量磚材,以包代管;
⑤從質量監督因素看,前期質量監督不到位,后期工作嚴重失職。
所有這些因素都使該工程從竣工之日起就存在著種種危及承載力缺陷,以基礎墻尤甚。但基礎部分屬隱蔽工程,不被人們發現。兩年半后該樓瞬間倒塌,從倒塌現場看,整棟樓稱為一片廢墟,經基礎全面開挖,不少基礎墻的磚和砂漿已呈粉末狀,說明結構是從基礎磚墻的粉碎性破壞開始的。由于基礎出問題,上部隨之塌落。
①基礎墻強度不足,未加處理;
②基礎墻內側未回填土,形成基礎部分積水,因地基無粉刷,長時間受積水直接浸泡,是強度已經不足的基礎墻砌體又進一部泡酥。這是該宿舍樓經歷一個長時間過程才發生瞬間倒塌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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