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墜落事故發生,是在揭示了人的異常行為、物的異常狀態,以及人與物的異常結合,是導致與構成高處墜落事故的規律。
所謂高處作業,是指在距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在此作業過程中因墜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稱之為高處墜落事故。這類事故各行業中均有發生,并以建筑企業居多,約占全部事故的20%左右。
一、高處墜落事故的規律
高處墜落事故規律,是人們在從事高處作業中與相關物體結合,違背客觀事物規律產生的異常運動失去了控制,經過量變積累發生了災變的普遍性表現形式。
1、高處墜落事故具有類別規律
高處墜落事故的類別規律,是依據高處墜落事故對人體傷害的墜落方式,把高處墜落事故大體分為如下九種類型:
(1)洞口墜落(預留口、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口、陽臺口墜落等);
(2)腳手架上墜落;
(3)懸空高處作業墜落;
(4)石棉瓦等輕型局面墜落;
(5)拆除工程中發生的墜落;
(6)登高過程中墜落;
(7)梯子上作業墜落;
(8)屋面作業墜落;
(9)其它高處作業墜落(鐵塔上、電桿上、設備上、構架上、樹上、以及其它各種物體上墜落等)。
2、高處墜落事故的原因規律
高處墜落事故的原因規律,是指由于人們在高處作業中違背了客觀事物規律,導致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具體原因所具有的普遍性。具體又分為,個性原因規律和共性原因規律。
2.1個性原因規律
個性原因規律,是指每類高處墜落事故在發生過程中各自具有的具體原因規律。例如:
(1)洞口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主要有:洞口作業不慎身體失去平衡;行動時誤落入洞口;坐躺在洞口邊緣休息失誤;洞口沒有安全防護;安全防護設施不牢固、損壞,未及時處理;沒有醒目的警示標志等。
(2)腳手架上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主要有:腳踩探頭板;走動時踩空、絆、滑、跌;操作時彎腰、轉身不慎碰撞桿件等身體失去平衡;坐在欄桿或腳手架上休息、打鬧;站在欄桿上操作;腳手板沒鋪滿或鋪設不平穩;沒有綁扎防護欄桿或損壞;操作層下沒有鋪設安全防護層;腳手架超載斷裂等。
(3)懸空高處作業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主要有:立足面狹小,作業用力過猛,身體失控,重心超出立足面;腳底打滑或不慎踩空;隨著重物墜落;身體不舒服,行動失控;沒有系安全帶或沒有正確使用,或在走動時取下;安全帶掛鉤不牢固或沒有牢固的掛鉤地方等。
(4)屋面檐口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主要有:屋面坡度大于25°,無防滑措施;在屋面上從事檐口作業不慎,身體失衡;檐口構件不牢、或被踩斷,人隨著墜落等。
2.2 共性原因規律
共性原因規律,是指任何一次高處墜落事故在發生過程中,均具有基本原因、根本原因、間接原因和直接原因而形成的系列原因規律。
(1)基本原因,是高處作業的安全基礎不牢。其表現是,人不符合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物未達到使用安全標準。如從事高處作業人員缺乏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能,身體條件較差;以及與高處作業相關的各種物體和安全防護設施有缺陷等,從而為高處墜落事故發生提供了條件。
(2)根據原因,是高處作業違背建筑規律的異常運動。其表現,安全規章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如從事高處作業人員的著裝不符合安全要求,高處作業時沒有安全措施冒險蠻干,違反勞動紀律酒后作業;以及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備、不起作用,也有的擅自拆除、移動或在施工過程中損壞未及時修理等,從而為高處墜落事故發生提供了根據。
(3)間接原因,是高處作業的異常運動失去了控制。其表現,由于安全管理不嚴,沒有行之有效的安全制約手段,對人違章作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異常行為,對工具、設備等物質沒有達到使用安全標準的異常狀態,不能做到及時發現和及時地加以改變,形成了自然發展,從而為高處墜落事故發生提供了量變過程。
(4)直接原因,是高處作業的異常運動發生了災變。其表現,由于人的異常行為、物的異常狀態失去了控制,經過量變的異常積累,當人與物異常結合發生了災變時,如人從洞口墜落、從腳手架墜落、從設備上墜落、從電桿上墜落等造成了人身傷害,從而構成了高處墜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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