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石方爆破作業,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運輸、檢驗和銷毀等工作均應按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GB6722—86)執行。
2、 鍛制鋼釬時,鍛工應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煊釬和淬火支架必須牢固。截斷釬子時,開錘及停錘用力應輕。熱釬和冷釬應分開放置并以標志識別。
3、 選擇炮位時,炮眼口應避開正對的電線、路口和構造物。
4、 鑿打炮眼時,坡面上的浮巖危石應予清理。鑿眼所用工具和機械要詳加檢查,確認完好。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5、 用人力沖擊法打松軟巖眼時,應清理現場的障礙物。雙人,多人沖釬時動作應協調一致。
6、 人工打眼時,使錘人應站在掌釬人側面,嚴禁對面使錘。
7、 機械擴眼,宜采用濕式鑿巖或帶有捕塵器的鑿眼機。鑿巖機支架要支穩,嚴禁用胸部和肩頭緊頂把手。風動鑿巖機的管道要順直,接頭要緊密,氣壓不應過高。電動鑿巖機的電纜線宜懸空掛設,工作時應注意觀察電流值是否正常。
空壓機必須在無荷載狀態下起動。開啟送氣閥前,應將輸氣管道聯接好,不得扭曲。在征得鑿眼機操作人員同意后方可送氣,出氣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貯氣瓶內壓力不得超過規定值,安全閥應靈敏有效。運轉中應注意檢查是否有異常情況,不得擅離崗位。
8、 爆破器材應嚴格管理,必須實施實銷實報,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須當日退庫,嚴禁私自收藏,亂丟亂放。更不得用爆炸物品炸魚、炸獸。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要立即報告等待處理。
9、 作業人員在保管、加工、運輸爆破器材過程中,嚴禁穿著化纖衣服。
10、 爆破器材應按規定要求進行檢驗,對失效及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11、 爆破器材應由專人領取,炸藥與雷管嚴禁由一人同時搬運。電雷管嚴禁與帶電物品一起攜帶運送。爆破器材運送,應避開人員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隨地存放或帶入宿舍。
12、 制作起爆藥包(柱),應在專設的加工房或爆破現場的專用棚內進行。棚內不準有電氣、金屬設備,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導火索要用快刀切齊,輕輕插入雷管,不得猛插、旋轉或摩擦。管口要用安全鉸鉗夾緊,嚴禁用牙咬。紙殼雷管應用膠布包扎嚴密。
藥卷應用和雷管同樣直徑的竹、木錐子扎一個深為1.5倍雷管長度的小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線的雷管,封閉扎口。雷管不得露在藥柱外面。加工的起爆藥包(柱),不應超過當班爆破作業的需要量。
13、 擴藥壺時,孔口的碎石、雜物必須清除干凈。裝藥量應隨擴壺次數、擴壺的大小和石質而定,不得盲目加大藥量。擴烘時,起爆藥柱送下孔底后,不得使用炮棍在炮眼內搗插。導火索點燃后,人應迅速遠離。嚴禁采用先點燃導火索再將藥柱拋入孔底的危險操作方法。
需要多次擴殼時,每次爆破后15 min(硝化甘油炸藥應經過30min),等孔壁巖石冷卻后,方可再次裝藥擴殼。
14、 超過5m的深孔不得使用導火索起爆。
15、 裝炮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裝藥前應對炮眼進行驗收和清理;對剛打成的炮眼應待其冷卻后裝藥,濕炮眼應擦干后才能裝藥;
(2) 嚴禁煙火和明火照明;無關人員應撤離現場;
(3) 應用木質炮棍裝藥,嚴禁使用金屬器皿裝藥;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前,可采用銅和木質長桿處理;
(4) 裝好的爆藥包(柱)和硝化甘油類炸藥,嚴禁投擲或沖擊;
(5) 不得采用無填塞爆破(擴殼除外),也不得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也不得在深孔裝入起爆藥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填塞炮眼時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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