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 由于施工錯誤或處理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4.4.3 缺少隱蔽工程檢查證或未經監理檢查簽證而隱蔽者;
4.4.4 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缺少試驗報告、出廠合格證,原材料未經試驗確認合格者;
4.4.5 未按變更設計程序辦理變更設計或手續不全者。
5 工程創優
5.1 工程創優是提高企業信譽的重要手段,各單位應加強全員創優意識教育,提高全員創優的積極性和自覺性。
5.2 優質工程的申報及評審工作由各單位的安全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每年元月底前向集團公司安質部提出創國優、省部優、總公司級及集團公司級優質工程規劃(5月底前規劃可以個別調整),每年必須保證創一個省部級或以上優質工程(不具備申報條件的推至下一年度);施工合同或投標承諾中有明確創省部級優質工程要求的必須在規劃中申報,并確保規劃的工地創優工作落實,規劃兌現率達80%以上。
5.3 申報總公司及以上級別優質工程的項目必須首先評定為集團公司級優質工程。
5.4 工程項目應加強與工程所在地建設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聯系,取得他們的支持和幫助,爭創國優和省、部級優質工程,提高企業社會信譽和知名度。
5.5 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創優規劃。在施工過程中應認真落實質量保證措施,采用現代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開展科技攻關,以確保創優目標的實現。不提倡提高標準搞創優。
5.6 堅持建設、設計、施工、監理互相配合,“四位一體”共同創優的原則。
5.7 根據實際情況,集團公司適時召開工程質量現場工作會,交流經驗、觀摩學習、取長補短,共同提高工程質量。
6 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
6.1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因設計錯誤、測量錯誤、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責任過失而造成工程質量低劣、強度不夠、結構尺寸或位置偏差等不符合設計文件要求或達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質量標準,均構成工程質量事故。
6.2 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執行建設部1989年第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和鐵建設[2003]48號《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
6.3 建立工程質量事故快報制度。重大質量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至集團公司及建設單位、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并通知設計、監理等有關單位駐現場人員;事故單位應在3天內出具事故快報,填寫工程質量事故報告表逐級報告上述有關單位和部門。
6.4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后,應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并做好取證工作。
6.5 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重大質量事故由集團公司主管領導主持,安質部會同有關部門和人員組織調查;一般質量事故由企業主管領導主持,各單位安質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人員組織調查,集團公司安質部視情況派員協助調查,凡未設專職質量監察機構的單位由集團公司直接組織調查處理。
6.6 因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時,除按上述規定辦理外,還應按國家和相關行業有關安全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6.7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一般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在30天內處理結案,并將結案處理情況報集團公司備案。重大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在60天內向集團公司報送事故調查報告,由集團公司批復結案。
6.8 分包工程或外協施工隊發生的工程質量事故,由總承包方負責事故的上報,并納入該企業的事故統計。
7 質量保證金及質量獎罰
7.1 各施工單位每年按集團公司下達年度生產計劃的1‰繳納質量保證金,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收繳。
7.2 質量保證金的使用每年清算一次。年度工程質量考核指標達標的單位按交納數額全額返還(各項罰款除外)。
7.2.1 年度工程質量考核指標:竣工單位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100%、無重大質量事故;各施工單位每年必須保證創一項省、部級或以上優質工程(不具備申報條件的推至下一年度);規劃創集團公司級優質工程兌現率80%以上。實現上述目標,質量保證金返還(各項罰款除外)。
7.2.2 實現創優規劃內的優質工程項目,集團公司對施工單位予以獎勵。獎勵主要用于項目經理和在創優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員。各級優質工程獎勵額如下:
7.2.2.1 魯班獎或國優金質獎項目:按與集團公司簽定的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兌現,并獎勵創優單位30萬元作為有關個人獎勵(其中項目經理20%)。另對創優申報的有關機構、單位和人員一次性獎勵10萬元(創優實現后由負責申報部門提出獎勵意見報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7.2.2.2 國優銀質獎項目:按與集團公司簽定的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兌現,并獎勵創優單位20萬元作為有關個人獎勵(其中項目經理20%)。另對創優申報的有關機構、單位和人員一次性獎勵8萬元(創優實現后由負責申報部門提出獎勵意見報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7.2.2.3 省優、部優一等獎項目:按與集團公司簽定的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兌現,并獎勵創優單位10萬元作為有關個人獎勵(其中項目經理20%)。另對創優申報的有關機構、單位和人員一次性獎勵5萬元(創優實現后由負責申報部門提出獎勵意見報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7.2.2.4 省優、部優二等獎項目:按與集團公司簽定的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兌現,并獎勵創優單位6萬元作為有關個人獎勵(其中項目經理20%)。另對創優申報的有關機構、單位和人員一次性獎勵3萬元(創優實現后由負責申報部門提出獎勵意見報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7.2.2.5 市級或工程總公司級優質工程獎勵創優單位5萬元作為有關個人獎勵(其中項目經理1萬元)。
7.2.2.6 集團公司級優質工程獎勵創優單位1萬元作為有關個人獎勵(其中項目經理2000元)。
7.2.2.7 在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中明確創優獎勵的按約定執行。
7.2.2.8 各級優質工程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獎勵。
7.2.3 獎金來源:各級優質工程的獎勵在集團公司安全質量獎勵基金中列支。
7.2.4 年度工程質量考核指標不達標的單位,按以下規定處罰:
7.2.4.1 竣工單位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未達100%或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單位,質量保證金全額罰沒;
7.2.4.2 在已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未能實現一項省部級或以上優質工程的單位,質量保證金罰沒50%;
7.2.4.3 創集團公司級優質工程規劃兌現率未達80%(含80%)的單位質量保證金罰沒30%。
7.2.5 未實現創優目標的項目,按以下數額予以處罰:
7.2.5.1 在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中明確處罰條件的按約定執行。
7.2.5.2 在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中未明確處罰條件,但未實現工程合同約定目標的罰款如下:魯班獎或國優金質獎項目罰沒30萬元;國優銀質獎項目罰沒20萬元;省優、部優一等獎項目罰沒10萬元;省優、部優二等獎項目罰沒6萬元。
7.3 對質量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處罰:發生工程質量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在追究處理有關責任人的同時,按其直接經濟損失費用的30%,對事故單位進行處罰。
7.4 發生質量事故隱瞞不報或人為縮小事故等級的,經核實后對事故單位處按相應事故罰款的2倍予以處罰,并嚴肅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7.5 嚴重質量不良行為罰款
7.5.1因質量不良行為被業主、監理和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的項目,罰款5萬元/次。
7.5.2工地管理混亂,存在嚴重質量不良行為的罰款3萬元/項。
7.6 專職質量人員無證上崗或無質量專職人員罰款10萬元/人。
7.7 質量保證金和各項罰款必須專款專用。各項罰款由集團公司安質部出具罰款單,先在各單位質量保證金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由財務部向有關單位追收。
7.8 質量保證金罰沒部分和各項罰款的使用:主要用于對質量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質量教育和宣傳、質量檢測設備和器材的購置、更新及維修、驗收各級優質工程的差旅費及其有關費用、以及其它與質量工作相關的費用。該費用的使用由安質部提出計劃報告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報銷列支。
8 附則
8.1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質部負責解釋。
8.2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中鐵一安(2005)130號《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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