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針對各種作業中可能的火災危險源,采取防范措施,控制和消除火災隱患。
二、各工種火災事故安全措施
1、控制電氣火災事故安全措施:
(1)施工區域照明采取管線制固定燈具,移動式照明采用安全電壓,電源線絕緣性能好,有防護罩燈具,施工結束及時撤除;
(2)電動工具、電焊機等電源線有可靠的絕緣,電源線不落地設置;
(3)電纜敷設需用蓋板覆蓋,設有標識及安全警示牌,電纜層,開關室等區域在施工中做好孔、洞臨時防火封堵措施。
2、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火災事故措施:
(1)施工現場氧氣、乙炔實行定點管理、存放、設置金屬防護圍欄、氣瓶防爆裝置,壓力表計齊全可靠,氣瓶、貯油、動火區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和防護措施;
(2)現場設置有可靠的危險品庫,其位置、結構、面積符合安全消防規定,并設有明顯標記,配置有效消防器材;
(3)油漆、汽油等易燃物品從危險品用至現場時,宜采取早晚時間,采用遮陽、避火源等防護措施,并按限量領發;
(4)現場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業場所內不得使用明露的高熱強光源燈具。易燃易爆物旁必須配備滅火設施。
3、控制電氣焊火星濺落引起火災事故的措施:
(1)上下立體交叉作業采用隔離防護,重點區域施工單位必須落實專人監護;
(2)切割的剩余材料、廢棄物不得直接向下墜落,集中堆放;
(3)禁火區嚴禁隨意動火、焊接,因施工需動火按規定辦理動火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動火,明確責任人、監護人。動火結束,清理現場,不留火源,經現場專職安全人員查驗后方可離場;
(4)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工作許可證制度和電焊、氣焊、氣割作業的防火制度,施工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電焊氣割操作規定。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在易燃物處明火作業。
注:電焊氣割安全操作規定:
(1)無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焊、不割。
(2)雨天、露天作業無可靠安全措施,不焊、不割。
(3)裝過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容器,未進行徹底清洗、未進行可燃濃度檢測,不焊、不割。
(4)在容器內工作無12伏低壓照明和通風不良,不焊、不割。
(5)設備內無斷電,設備未卸壓,不焊、不割。
(6)作業區域周圍有易燃易爆物品未消除干凈、通風不良,不焊、不割。
(7)焊體性質不清、火星飛向不明,不焊、不割。
(8)設備安全附件不全或失效,不焊、不割。
(9)鍋爐、容器等設備內無專人監護、無防護措施,不焊、不割。
(10)禁火區內未采取安全措施、未辦理動火手續,不焊、不割。
4、控制試運轉和設備保養時預防火災事故措施:
(1)試運轉設備安裝后封閉前,由項目組成員及專業人員現場檢查經封閉確認,確保設備內無異物;
(2)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每天清理周圍的廢油、廢棄物,確保周圍無人施工,保證試運轉設備的安全環境;
(3)在試運轉設備上方,周圍設置醒目標識的臨時隔離區域;
(4)重要防火區域,必須配置足夠的防火器材(按設計定)和消防水源;
(5)參與試運轉人員做好技術交底,并配備通訊器材,保持聯系通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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