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防火管理
1)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按規定配備的數量,定期檢查校驗,責任到人。
2)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砂、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砂、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并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面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潑撒灑在井巷或峒室內。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必須在專用峒室進行,必須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
3)所有電器設備防爆性能必須達到《規程》要求,過流、欠壓、漏電等各種保護齊全可靠,嚴禁私自拆除,加強機電設備的維護和管理,確保電器設備性能完好,運轉時不產生火花,杜絕電器設備失爆。
4)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后,應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和實施滅火工作。礦值班調度和在現場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中的人員撤離,并組織人員滅火。電器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只準使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它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5)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
6)掘進迎頭發現異常氣味,必須迅速查明原因。若發生火災,必須保持鎮定,首先弄清火情,立即匯報調度室及有關部門;并在跟班隊長、班長、安檢員的帶領下,帶好自救器,利用一切人力物力,采取一切可能的辦法進行滅火。發生火災時不得隨意改變原有的通風狀態。若火災不能控制時,必須立即撤出人員,并由班組長清點人數,保證安全,沿避災路線撤出。
7)械摩擦生熱、油脂、紗布或其它引發火災,可利用身邊物件,水管直接滅火。
4、瓦斯管理
1)掘進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點做到無瓦斯超限作業,無瓦期積聚。
2)采掘工作面回風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0.8%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3)掘進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3%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4)掘進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工。
5)掘進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6)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軒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時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
7)臨時己封閉的停風區或掘進工作面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停風或瓦期超限的區域內作業.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 在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0.8%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符合。《規程》第129條開啟局部通風機的條件時方可人工開動局部通風機。
8)瓦斯檢查做到三對口(牌板、手冊、報表)并執行三簽字,在指定的地點交接班,無弄虛作假現象。
十一、機電管理
加強井下機電設備管理,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先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可入井加強設備的維護和保養,在機電設備完好的狀況下安全運行。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電纜接頭不許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等,堅決杜絕電氣設備失爆。
十二、運輸安全管理
?1、絞車司機、信號工、操作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在施工中,一定要注意力集中,按規程操作,做好各個環節的協調工作。
?2、為保證運輸安全,機電人員應定期對井下運輸設備進行檢修。機電維修人員嚴格按照項目部制定的《井下機電設備管理制度》落實工作,隨時下井檢查機電設備是否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機修人員必須定期檢查絞車和鋼絲繩,用調度小絞車提放礦車時,每次最多只準掛一輛車,嚴禁超掛車。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及膠帶輸送機運送人員及材料。
3、軌道鋪設:
1)軌型均為24Kg/m,軌枕為1.2m長木軌枕。
2)軌距為600mm,誤差上偏差不大于10mm,下偏差不大于5mm,軌道接頭間隙不超過10mm,內錯差不大于5mm。
3)螺栓道夾板齊全,緊固有效。
4)軌枕間距0.7m/根,浮煤矸不超過軌枕上平面。
5)鋪軌時,軌道中線距巷道中心線的距離為1.06m。
6)道岔與基本軌道水平,彎道根據實際曲率半徑布置,外軌高于內軌。符合運輸要求。
4、使用絞車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1) 小絞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按《崗位操作規程》要求標準作業。
2) 小絞車硐室應掛有小絞車管理牌板(標明:絞車型號、功率、配用繩徑、牽引長度、牽引車數、斜坡長度及坡度等)。
3) 小絞車固定必須按照絞車安裝的有關規定進行錨固。
4) 所有小絞車必須設置靈敏可靠的往返聲光報警信號和限位斷電裝置,嚴格按信號開停。
5)嚴格執行“一坡三擋”制度,每部絞車必須設有擋車裝置,擋車器處于常閉狀態,只有車過時打開,車過后立即關閉。
6) 嚴格執行“小絞車管理五項規定”:
a司機必須持證上崗;
b運行時放好警戒;
c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規定;
d小絞車必須完好,信號清、可靠;
e嚴禁超拉掛。??
7) 開車前帶班長詳細檢查斜巷內有無障礙影響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隱患,有無其它工作人員進行作業,如有,則應及時將無關人員撤至安全地帶。
8) 嚴禁絞車司機兼作摘掛鉤工作,必須有專職把鉤工進行操作。把鉤工開車前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直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9) 運輸時,各礦車之間必須掛三環鏈,鉤頭連接必須牢固可靠,保險棍、保險繩必須齊全、有效。
10) 在岔口,斜巷上下部均必須設置警戒,禁止人員進入該斜巷,警戒人員必須進入躲避硐或其它安全地點。
11)絞車運轉時,嚴禁用腳和手拔動鋼絲繩和檢查處理絞車運轉部件。
12)斜巷下放絞車要帶電下車,彎道運輸時,嚴禁任何人站在繩里側。
??? ?13)開車時聽到清晰準確的信號后,如上提時,把鉤工應打開上部的阻車器及擋車攔,上提過上部阻車器后及時關閉上部阻車器和擋車欄;如下放時把鉤工應在推車前打開擋車欄和阻車器,車輛下放后及時關閉阻車器,車輛下放到坡底穩住時,關閉上部擋車器,打開下部擋車器,開始推車。
??? 14) 嚴禁未停穩車就摘掛鉤,在單道操作時一般應站在信號位置同一側或巷道較寬一側。
15) 摘掛鉤如遇到摘不開,掛不上的情況,嚴禁蹬繩操作,必須采用專用工具操作,以防車輛移動使身體傾斜摔傷,造成事故。
16)車輛掉道,禁止用絞車硬拉復位。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指揮人工上道,人員不得站在車輛可能下滑、傾倒的地方。
十三、耙裝機管理
1、耙斗機司機須持證上崗,并嚴格按《崗位操作規程》要求標準作業。
2、鋼絲繩應在滾筒上排列整齊,其磨損、斷絲不得超過規定;耙裝機絞車剎車裝置必須完整、可靠,閘帶間隙松緊適當。
3、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司機操作一側至巷壁的距離必須保持在700mm以上。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有人。
信號靈敏、耙裝機照明良好。
4、機器各部位連接可靠,連接件齊全、緊固;各焊接件應地變形、開焊、裂紋等情況;各潤滑部位油量適當,無滲漏現象。
5、試車前應發出信號,耙斗運行范圍內嚴禁有人。
6、操作耙裝機時,耙斗主、尾繩牽引速度要均勻、協調,以免鋼絲繩擺動跳出滾筒或被滑輪卡住。
7、機器裝矸時,不準將兩個手把同時拉緊,以防耙斗飛起。
8、遇有大塊巖石或耙斗受阻時,不可強行牽引耙斗,應將耙斗退回1~2m重新耙取,以防斷繩或燒毀電動機。
9、不準在過渡槽上存矸,以防矸石被耙斗擠出或被鋼絲繩甩出傷人。
10、耙巖時,耙斗運行段及鋼絲繩滑輪錨樁附近2m內不準有人。
11、耙巖距離工作面不得超過30m。
12、工作面裝藥前,應將耙斗拉到耙煤機上,切斷電源,用木板擋好電纜、操作按鈕等。爆破后,將耙裝機上面及其周圍巖石清理干凈后,方可開車。
13、在耙裝過程中,司機應時刻注意機器各部的運轉情況,當發現電氣或機械部件溫度超限、運轉聲音異常或有強烈震動時,應立即停車(停電),進行檢查和處理。
14、耙裝完畢或接到停機信號時,司機應立即松開離合器把手,使耙斗停止運行,并停機停電。
15、正常停機,應將耙斗拉出工作面一定距離,打開離合器,按動停止按鈕,切斷耙裝機電源。
十四、水、火、瓦斯避災路線
具體路線見附圖
十五、其它未盡事宜按《煤礦安全規程》及正旺煤業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