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規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3號,以下簡稱《報告規定》)已于2020年11月16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報告規定》的相關要求,為配合《報告規定》實施,現將《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指南》予以公布,與《報告規定》一并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指南
生態環境部
2020年12月3日
“十五五”碳達峰行動方案
美麗中國建設全民行動促進計劃(2026…
關于優化排污許可證(副本)格式的通知
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人工濕地處理…
推進生態綜合補償實施方案
美麗中國建設成效考核辦法
關于更高水平更高質量做好節能降碳工…
碳達峰碳中和綜合評價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