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規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3號,以下簡稱《報告規定》)已于2020年11月16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報告規定》的相關要求,為配合《報告規定》實施,現將《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指南》予以公布,與《報告規定》一并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指南
生態環境部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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