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堆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規定》(生態環境部令第34號,以下簡稱《報告規定》)已于2024年7月28日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報告規定》的相關要求,為配合《報告規定》實施,現將《研究堆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指南》予以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研究堆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指南
生態環境部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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