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疾控局制定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第二批)》(見附件),現予公布。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要求,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附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第二批)
生態環境部
國家疾控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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