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8日7時15分許,在深圳外環高速東莞段清林互通工地發生一起事故,一名施工人員王玉德在從支架走向底模拆除點的過程中,從約22.5米的支架上跌落受傷,32天后于2019年8月27日死亡。
為進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到事故報告后,東莞市政府迅速組織鳳崗鎮人民政府、鳳崗鎮紀檢監察室、鳳崗公安分局、鳳崗應急管理分局,鳳崗鎮總工會、鳳崗人社分局、鳳崗鎮信訪辦、鳳崗司法分局、鳳崗交通分局、東莞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官井頭村委會成立事故調查組對案件進行調查,鳳崗鎮鎮委委員黃遠文擔任事故調查組組長,并邀請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況
(一)相關單位及人員情況
1、建設單位:東莞市新鳳塘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568297505R,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法定代表人:黎偉斌,注冊資本:2000.000000萬人民幣,住所:東莞市東城區莞樟大道55號,經營范圍:投資建設、經營管理深圳外環高速公路(東莞段)及相關配套服務。
該公司將深圳外環高速東莞段樁號YK+770.000--YK52+93
0.000,路線全長6.149KM的第三標段建設項目發包給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團公司建設,2017年1月25日與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安全生產合同。
2、施工單位: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是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贛江中大道1426號(泓德新廈四樓),法定代表人徐志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00015831160XA,注冊資本壹拾壹億柒仟伍佰肆拾叁萬元整。經營范圍:公路開發與經營,各等級公路及其橋梁、隧道工程的施工,“三廢”及噪音防治工程,公路標志、標線、護欄、隔離柵、防眩板工程施工及安裝,對外工程承包(承包境外公路工程和境內國際招標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設備、材料出口;對外派遣實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勞務人員);交通、建筑、建材、公路建設、市政工程管理項目進行編制節能評估及技術咨詢服務;房地產開發;機械設備租賃和銷售;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的加工及銷售;城市園林工程、園林古建筑工程、環保工程、特種工程(結構補強)的施工;公路建設工程及配套工程的設計。(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136088868,有效期:2021年06月17日,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可承接公路各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
3、徐志華
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男,漢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后墻路10號平房。
4、建筑工程概況
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經2016年12月23日公開招標投標,在深圳外環高速東莞段工程施工第三合同段工程項目(招標編號:SSASSO11608220)中標,中標報價:伍億壹仟捌佰貳拾肆離叁仟陸佰伍拾壹元整,工程規模:第三合同段,證號YK46+770.000-YK52+930.000,路線全長6.149km,設黃洞1號大橋408m、2號大橋256.4m(半幅橋)、南門山1號大橋556.4m、南門山2號大橋248m、清林互通主線橋728.25m,橋梁總長2068.85m,設清林隧道1座長370m,設鳳崗服務區1處,開、竣工日期:2016-12-30至2020-12-08。
(二)事故相關情況
事故發生地位于東莞市鳳崗鎮官井頭村嶂下,深圳外環高速東莞段清林互通H匝道第三聯現澆箱梁底模拆除工地,支架距離地面約22.5米,如下圖所示:

深外環高速公路東莞段第三合同段清林互通現澆箱梁模板安裝與拆除防護施工方案:第三點安裝與拆除的施工防護技術措施方案:6、拆模板時,采用在防撞護欄預埋鋼筋上設置縱向生命線,工人行走時安全帶系掛在生命線上,確保工人拆模時行走安全,形成雙保險。
施工組織設計補充內容:第二點高處墜落、物體打擊防范措施:b安全帶: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凡在2m以上的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合格的安全帶。有的高處作業點沒有掛安全帶的條件時,施工負責人應為工人設置掛安全帶的安全拉繩、安全欄桿等,并確保高掛低用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7月28日7時15分許,深圳外環高速東莞段清林互通H匝道第三聯現澆箱梁底模拆除工地,王玉德正準備到底模拆除點進行底模拆除工作,在支架上走向拆除點的過程中不慎從支架上跌落,撞破防墜網,與支架碰撞后掉在地上受傷。
(二)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項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對受傷人員進行簡單救助并同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救護車于7時40分許到達現場,將傷者送往醫院進行進一步救治。
(三)應急處置評估意見
經評估,事故發生后,事故先期響應迅速、現場處置得當,及時給予傷者先期救治,并迅速撥打了急救電話,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要求。
鳳崗應急管理分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向施工單位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作業,撤出現場作業人員,防止二次事故發生。
三、事故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當場造成1人重傷,傷者經治療32天后死亡。死者姓名:王玉德,漢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縣余家坪鄉新港村河兒峪玉組,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于2019年4月28日簽訂勞動合同,每月工資為3500元。
經統計,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570000元人民幣。
四、事故發生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王玉德在從爬梯爬上支架后,未按照操作規程要求懸掛安全帶,從22.5米高的支架上墜落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間接原因
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未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未監督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定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一般高處墜落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相關單位及人員的履職情況
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記錄;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記錄;有對從業人員發放勞保用品,并記錄,未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未監督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定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綜上所述,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未履職到位。
東莞市新鳳塘投資有限公司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每個月對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復查,并將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進行記錄,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并記錄,有對從業人員發放勞保用品,并記錄,綜上所述,東莞市新鳳塘投資有限公司履職到位。
徐志華作為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綜上所述,暫未發現徐志華未存在未履職到位情況。
六、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未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未監督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定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對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2、王玉德在支架上行走的過程中未按要求懸掛安全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鑒于王玉德已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3、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責任,如是否構成民事侵權等責任,建議當事各方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強施工人員安全意識教育培訓。各安全生產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大本行業主管領域內高空作業等特種作業危險防控的宣傳工作,定期組織開展高空作業等特種作業的培訓教育,通過各類媒體宣傳特種作業知識,不斷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引導從業者規范施工作業。
(二)職能部門加強日常安全監管力度。當前,社會中有許多微小企業施工工程和項目,監管部門無法及時發現這類施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監管部門應加大對無資質、違法行為監管打擊力度,通過專項檢查等方式,樹立一批無資質登高作業的反面典型,減少類似事故發生。
(三)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應該加強對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定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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